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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数字时代已经来临,各类作品传播迅速,大众收听音乐的方式也随之改变。但是,音乐作品侵权屡见不鲜,大量复制与传播成为侵权的主要问题。而版权许可合同作为作品实现网络传播的重要途径和前提,也面临数字环境的冲击。版权法与合同法产生冲突。版权的权利限制条文被合同条款架空。新型的音乐版权许可合同带来音乐市场失序,造成垄断。目前,我国的音乐版权许可合同缺乏完善的制度规制,亟待对相关制度予以明确。全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数字环境下的音乐作品版权许可合同进行概括分析。从相关的法律术语界定到法律性质解剖。音乐作品的版权许可合同既有传统版权许可合同的形式,又包含著作权法的实质。再由此引申出当下我国版权许可合同的多种类型,然后进行分析。按主体范围与许可方式不同将我国目前出现的音乐品版权许可合同一一列举,并进行详述。第二部分引出在数字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许可合同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首先是与合同自由的冲突。版权许可合同既受合同法规制又适用版权法的规定。尤其是意思自治下的合同自由与版权权利限制产生冲突,需要利益平衡机制协调二者关系,不可偏废。其次,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冲突。音乐独家版权许可合同造成的垄断风险、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亟需正视和解决。最后,当前法律规制不明朗,规定不清晰,无法满足我国的音乐版权许可合同规制要求。这些挑战和问题亟待解决。第三部分是对数字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许可合同具体规则进行分析。先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探讨在合同订立、合同主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四个方面的具体规则。除了合同成立过程外,数字环境下的音乐作品版权许可合同在版权法中的具体规则。主要包含版权权利主体、版权权利客体以及版权权利内容三个方面。此外,通过与线下版权许可合同、传统的音乐版权许可合同对比分析,总结数字环境下音乐版权许可合同的相应规则。第四部分首先分析境外关于数字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许可合同的先进理论和经验。从日本学者的著作权市场理论,到美国、欧盟对音乐版权交易资料数据库的建立,以及美国和日本的集体管理制度。这些理论和经验为我国当前的音乐版权许可以及版权保护提供宝贵借鉴。最后,根据这些优秀的经验和理论,结合我国目前音乐市场中版权许可合同的特性,提出完善建议。既要从立法上完善《合同法》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范,又要构建相应的音乐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