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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一直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伴随着市场竞争的愈演愈烈,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手段正在走向极端,其破坏性和隐蔽性与日俱增。因此,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侵权行为的屡禁不止和侵权手段的花样百出,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不少麻烦。尤其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方面,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存在较大的差别。正因如此,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证。本文将从研究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入手,针对具体的商业秘密案件中所展现出的侵权损害赔偿认定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一个典型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介绍该案的大致案情以及裁判结果,从中得出该案的争议焦点。本文的第二部分首先要介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认定的司法现状,该部分主要体现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损害赔偿不足的现实情况。其次,探讨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及其带来的问题,譬如:现行损害赔偿认定方式的不足导致损害赔偿数额难以准确计算;权利人面临举证困境致使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使得权利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者虽然胜诉,但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获得全额赔偿;法定赔偿的大量适用,一方面导致权利人未能获得充分赔偿,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因侵权成本过低而有利可图,从而怂恿现有和潜在的侵权人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侵权行为,致使更多商业秘密权利人受到侵害,这样就会形成恶性循坏等。以上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方式,借鉴他国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提出相应的建议。首先是对现行认定方式进行细化,譬如界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范围,明确权利人损失的考量因素;“侵权人获利”中的合理利润该如何确定以及怎样界定属于涉案商业秘密所产生的利润部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该如何确定,其基数又该怎样得出,许可合同的真实性怎样证明;针对“法定赔偿”,必须避免简单适用该方法,应当慎重对待,试着建立详尽的考量因素表;当事人协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原理及方式。其次,借鉴他国经验,探讨打破现行认定方式适用顺序的可行性,并且尝试建立多种认定方式重叠适用的方法。本文的第四部分则主要解决权利人的举证困境,明晰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举证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在“实质相似加接触并排除合法来源”这一侵权判定标准之下,原告(权利人)与被告(侵权人)在适用不同的损害赔偿认定方式时,应当负担不同的举证责任,而不能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这一部分的写作目的在于将举证责任,根据不同的认定方式,合理分配给双方当事人。本文第五部分主要探讨的是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基于国情,建立符合我国现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以保密协议所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情形。临时禁令制度也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两部分内容也会在文中进行适当的探讨。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语,总结前文,展望未来。只有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认定的相关问题得到解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市场经济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