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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公诉权和刑事监督权是既存在矛盾的又各有其特点的两项权能。笔者采用价值分析、比较、历史和实证分析方法,在对此两项权能分离的必要性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一种新的构想,并对新构想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系统的论证。 检察机关的一系列侦查和刑事公诉活动都在积极的追求着“胜诉”的目标,这一点上公安机关与其有目的上的一致性,他们之间是相互配合的关系。让具有共同利益的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对其所涉共同利益去监督另一方,其监督是困难的和无力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支持起诉的一系列司法活动都由检察机关自己负责,靠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我刑事监督实现司法公正是不合逻辑的、非实质的,如果出现了问题要改正也是比较困难的。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公诉权的同时兼行刑事监督权,使得控辩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刑事侦查和控诉者需要它尽量积极的参与到刑事侦查及追诉活动中,以求达到与犯罪行为做斗争、惩罚犯罪分子、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使社会秩序得到维护的目的,而作为刑事监督权的行使者则需要检察机关尽可能保持其自身的中立无偏,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维护,以求社会公正。很明显,这两者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关系。 吸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精华,本文提出建立人民督察院的设想,为解决检察机关刑事公诉权与刑事监督权分离问题探索相对合理的参考模式。具体来讲:设立人民督察院,形成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机关在全国人大领导下的新体制,并通过领导体制,财政,人事方面的特殊规定,使人民督察院的地位中立无偏。把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监督权划归人民督察院行使,由人民督察院依法行使对具体案件的刑事监督,再由其向人大作其监督情况的工作报告。人民督察院的建立在人大与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了一座桥梁,在它们之间非常适当的建立了中间过渡的一环。这种新的权力分配体系满足了刑事公诉权和刑事监督权的本质要求,解决了刑事诉讼中,检察官集此两项职权于一身在心理学上的矛盾。这种新的权力分配体系既可防止检察机关权力过于集中又能强化刑事监督,其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普通公民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