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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大量发生,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疑难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是所有股权转让问题产生的核心根本原因,人合性也是我们研究股权转让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新《公司法》将旧《公司法》第2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股权转让条款独立为第3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根据股权转让的法律事实,分为股权交易、股权执行、退股、股东资格继承等几种形式,并丰富其内容,可见对股权转让问题的重视。这几种股权转让的形式之间是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几种形式都以股权交易规定的内容为基础,类似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股权交易也是文章论述的重点。文章的股权交易、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股权继承、股权的回购等几个部分,采用冰糖葫芦式结构,连串的竹节是公司的人合性。
在当前来说,运用解释论研究公司法显得非常重要。要解决股权转让实践中的法律疑难问题,就应使法条的公司法转变为实践中的公司法。现在对公司法的研究需要达到一种非常精细化的水平,对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就是必不可少的。公司法的适用需要解释,公司法的发展需要解释,公司法理论的发展也需要解释,解释是公司法适用的重要环节。
文章的创新之处是从合同的订立的过程来分析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更好的平衡了公司、转让股权的股东、受让人、其他股东的利益。平衡支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要求(体现于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和合同自由的关系。人合性也使我们找到了法律条文背后的内容,如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最后执行原则;退股权股东用尽内部救济的原则;股东之间的继承类推适用新《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间的股权转让等。
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关系;第72条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语句表述不同,有无实质上的区别;股权转让的股权价格的合理确定等都是文章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