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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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系属中转移争讼实体权利义务及诉讼标的物,会对诉讼进程以及最终诉讼结果产生一系列影响。一方面可能导致原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诉讼结果无法直接在本案中得以实现,甚至还会动摇本案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另一方面,还涉及到案外第三人包括善意取得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因而,这一问题在深层次上,关乎民事诉讼中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和程序保障理念的调和,关系到实体法秩序与程序法秩序的调和。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规定至今付诸阙如,学术界对此也研究甚少。对于此问题,观察域外法系的通行做法,不外乎以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作为两种基本应对策略。因此,本文以当事人在诉讼系属中转移争讼实体权利义务及诉讼标的物为研究主线,以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为研究中心,从比较法的视角,详细探讨这两种制度模式的优劣,并从其中寻求适合中国司法国情的制度模式。本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分为五大部分:一、诉讼系属中争讼实体权利义务转移之应对策略演变。本部分从历史的视角追溯针对诉讼系属中争讼实体权利义务及诉讼标的物移转的应对策略演变,这是一个从让与禁止到让与自由的演变过程,正是在这一立法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当事人恒定主义与诉讼承继主义相继登台。二、当事人恒定主义之制度剖析。本部分集中对当事人恒定主义的制度内涵、制度趣旨、内容构成进行了探讨,并且对当事人恒定主义下的诉讼结构进行了剖析,探讨了实体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在当事人恒定模式下的处理方式,最后指出其这种制度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应对之策。三、诉讼承继主义之制度剖析。本部分从诉讼承继主义的制度内涵、制度趣旨、内容构成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全面解剖,并细致分析了参加继受与承受继受两种基本情形下的诉讼构造,对比当事人恒定主义,指出了诉讼承继主义的问题及可能的应对之策。四、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继的交错模式。本部分主要探讨了应对诉讼系属中争讼实体权利义务及诉讼标的物转移的第三条道路,即合理选择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继的优点,取长补短,形成了二者的混合交错。在这一部分,本文选取了尤为典型的我国台湾地区的新当事人恒定主义作为观察样本。五、我国应对诉讼系属中争讼实体权利义务转移之制度选择。本部分梳理了我国在应对诉讼系属中争讼实体权利义务及诉讼标的物转移问题上的立法疏漏及司法实践混乱,并在对比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继主义优缺点的基础上,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选择,最终本文从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论证我国应该选择诉讼承继主义作为基本原则,同时以当事人恒定主义作为补充,来应对诉讼系属中当事人移转争讼实体权利义务及诉讼标的物的问题。同时,本部分就诉讼承继主义下我国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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