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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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其在国家财政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税收入一路保持强劲增长,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11966亿元,仅次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在18个税种中排名第四。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我国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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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其在国家财政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税收入一路保持强劲增长,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11966亿元,仅次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在18个税种中排名第四。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始终低于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最新统计,工业化国家平均占比为29.04%,发展中国家相对较低,一般为10.92%,而我国始终在6%左右。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流失严重,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每年我国个税流失额大约为6000亿元,流失率至少为40%,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最后,相比于个人所得税呈“倒金字塔”税收负担结构,高收入群体承担了个税的主要收入的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高收入群体虽占有较大财产,但对税收贡献不大。究其原因,反避税法律体系中自然人主体缺位,个人利用各种形式的避税行为是导致上述情形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研究对我国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影响。2018年8月31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顺利通过,新税法对原来的内容做出了重大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在借鉴国际反避税规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反避税规则。反避税规则包含着转让定价、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三个条款,这将对未来税收征管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反避税规则在实践中应如何适用,对三项条款中的基本概念与情形应如何认定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为此,本文将基于个税法对第八条反避税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模糊与争议进行分析,并探求其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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