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IPO首日超额收益是资本市场存在的一种异常现象。在近六十年的研究中,学者们提出了基于市场有效的一级市场抑价解释和基于市场无效的二级市场溢价解释。本文从承销商的角度出发解释我国的IPO首日超额收益,主要研究承销商声誉、承销制度、承销商发行配售行为以及承销商托市行为对IPO首日超额收益的影响。本文以2001-2006年间的329家A股IPO公司为样本,通过单变量分析和简单的线性回归模型研究承销商及其发行配售、托市方式对IPO首日超额收益的影响。结果发现,随着发行承销制度市场化的进程加速,承销商在控制IPO抑价程度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保荐制的实施,使得承销商在发行新股时更注重IPO公司的质量,主动担负起保荐督导的职责,对IPO首日超额收益和长期市场表现负一定的责任,因此保荐制的实施后,IPO首日超额收益较之前有显著下降。更多的IPO公司开始注意承销商的信誉问题,信誉较好的承销商对应的是较高的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较低的发行成本和IPO首日超额收益,有利于IPO公司和承销商之间形成优势互补的良好的竞争环境。IPO抑价程度随着股票发行配售方式的市场化发展而显著减少,询价制的实施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发行定价和配售,显著降低了IPO首日超额收益。这都证明保荐制和询价制等市场化制度的实施都能够显著降低IPO的首日超额收益。对承销商托市行为的研究中发现,在我国承销商托市行为与IPO抑价发行的现象同时存在。研究后发现,我国二级市场上存在的承销商托市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托市在上市的第一、二天开始,上市后3周左右退出;托市价格高于发行价格;因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卖空限制以及一、二级市场上狂热投资者和正向反馈交易者的存在,从托市力度替代变量来看,承销商托市程度与IPO首日超额收益显著正相关。本文的研究表明,随着一级市场发行监管制度的市场化进程,承销商声誉与其市场份额联系更加紧密,承销商发行定价的效率和准确度也显著上升,降低了IPO首日超额收益。因此,要使IPO首日超额收益合理化,就要提高IPO市场中承销商发行定价的作用,建立承销商市场优势互补、融生共长的良性竞争机制,合理降低IPO首日超额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