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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是相对人对不具有公定力的无效行政行为自行予以抗争的权利,行政行为有限公定力理论和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是相对人抵抗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充分享有与行使对于监督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一国公民权利保护和行政法治水平的高低,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服从国家权威传统政治文化的国度里,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确立是一个漫长而又痛苦的过程,所幸的是,我们不仅有域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以借鉴,而且有民族文化中关于抵抗主义的优秀传统可以吸收。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组成。前言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着手,导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对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和规范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性,进而结合目前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研究和立法现状指出本文写作的目的。正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理论产生背景的论述,指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概念是近现代行政法治化和人权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行政法学思考“公民权和行政权”关系的结果,是政治学和宪法学中公民抵抗权思想在行政法领域中的体现。第二部分是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概念的界定。首先,通过对政治学和宪法学层面抵抗权内涵的比较分析探寻出作为支撑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正当性的深层次理论依据——社会契约论和恶法非法论,指出抵抗权是订立契约时民众保留的作为保障基本人权和契约所确立秩序的最后手段,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的体现;在当代社会,人民同国家之间达成的以宪法和法律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契约应当符合理性秩序,不符合理性秩序的制定法是恶法,公民不应当服从。然后,对作为相对人抵抗权直接理论依据的行政行为有限公定力理论和无效行政行为理论进行了论述,指出传统公定力理论因过分强调法的确定性价值而忽略了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有失法的实质正当性;行政行为只具有有限的公定力,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被假定为有效的品质,相对人可以自行否定其效力。最后,提出了本文关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定义,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依法对不具有公定力的无效行政行为所设定之义务采取消极的不服从和积极的诉诸法律程序加以抗争的权利。第三部分阐述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重要价值。指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秉承了公民抵抗权的精神和理念,使政治和道德层面的抵抗权在现实中具备了可操作性;体现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价值和人格尊严,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凸显了法治政府目标的内在要求,维护了政府尊严,降低了行政权力的行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理论和制度,分别为:德国、日本、法国、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指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和制度,行政行为有限公定力理论和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是其共同的理论基础。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越来越趋于统一,“重大且明显说”是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无效判决”是法院审查确定无效行政行为的专门判决形式。第五部分是对我国行政法学界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定现状的分析考察。首先,就学界关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各种主张进行了概述并加以分析,指出肯定行政相对人享有对无效行政行为抵抗权是学界的主流观点,但是,不论各方持有何种态度,理论的研究都将有助于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科学建立。然后,整理了涉及行政相对人抵抗权问题的立法规定,指出虽然某些法律以“有权拒绝”的用语间接肯定了相对人的抵抗权,但这只是少数法律的规定,并且其规定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理论存在着诸多矛盾。所以,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第六部分提出了建立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一些建议和主张,分为构建成熟理论体系进行立法理论指导,加强理论社会推广奠定民众基础,修改宪法对相对人享有抵抗权进行确认和制定《行政程序法》明确细节规定、建立独立的无效判决形式等四个方面。结论部分从我国古代儒家抵抗主义思想中的非暴力抵抗主张适应法治时代发展趋势入手,提出以法律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有助于规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切实保护相对人的权利。鼓励和保护民众的非暴力反抗行为,能够发挥理性和和平力量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有效地疏通民怨,缓和矛盾,避免对立和冲突的尖锐化,引导人类发挥善性趋向文明,实现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保持社会的长久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