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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刷单骗取补贴款行为的认定极具争议。刷单骗取补贴款行为最先引发热议的是“滴滴刷单首案”,尽管该案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且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数审判者以该案作为标准对类似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认定标准仍存在质疑。目前立法层面没有对刷单骗取补贴款行为予以引导和规制,也没有指导案例作为判案的标准,不能为理论和司法实务提供该问题的简单化的解决方法,反而刷单骗取补贴款行为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鉴于此,为了规范互联网经济秩序,有必要于从理论和实务上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探寻,并为刷单骗取补贴款行为提供合理的判断基准。全文分共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引入案例,作为刷单骗取补贴款行为认定探讨的逻辑前提,指出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和实务中的存在的认定困境。目前刷单骗取补贴款行为的争议主要有行为认定分歧较大,除此之外还有既遂时点、数额认定以及如何适用法条竞合的不同看法。行为认定主要有三种意见:盗窃罪说、诈骗罪说以及合同诈骗罪说,实务界普遍做法是认定为诈骗罪,但存有不妥之处。笔者会在本文指出各个学说的依据,引发对下文的探讨。第二部分为刷单骗取补贴款行为前提性问题的明确。通过介绍刷单行为这一新兴的网络犯罪的类型,将刷单骗取补贴款行为归类于财产类刷单行为,并对此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对财产性刷单行为的剖析,寻求其刑法上的可罚性。除此之外,还提出对电商平台积分、优惠券等虚拟物的性质分析,以便于更好地为刷单骗取补贴款行为性质认定、数额认定提供理论前提和判案依据。第三部分是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分析,尽管盗窃罪和诈骗罪都属于财产类犯罪,但行为结构方面仍有较大差异。刷单骗取补贴款行为该认定为哪一类型的财产犯罪值得商榷,若将其评价为盗窃罪或者诈骗罪都有不尽合理之处,在本章会提出笔者的个人看法和见解。第四部分为刷单骗取补贴款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论依据。主要从商户和平台间签订的协议性质、司法实务中经常考虑的四要件结构以及情节要件在网络犯罪中的适用三个层面去分析,然后通过举出具体案例加以说明,提出刷单骗取补贴款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依据。第五部分是对刷单骗取补贴款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问题的解决,主要从既遂时点、数额认定及如何适用法条竞合三个焦点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为今后司法实务的判决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