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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超人类主义运动而生的人体冷冻技术,极大地冲击了我国的传统民法制度,撼动了权利能力的终止期限,催生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产生新型合同关系,冲击了现有离婚制度。针对冷冻人之民法属性尚未确立,冷冻人行为能力之补正制度缺失,冷冻合同性质尚不明确,冷冻合同中的知情同意权、风险提示及救济权问题有待规范和完善,以及冷冻人离婚问题引发的“多米诺效应”等。在对冷冻人民法问题的立法过程中,应当确立冷冻人之主体地位,完成冷冻人意定监护制度和法定监护制度的衔接,建立医疗护理的持续性代理权及其监督体系,建立冷冻人的财产照管制度;确认冷冻合同的医疗服务合同与临床人体实验的双重性质,明确其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内容、风险提示及其救济权的具体要求;建立冷冻人的特殊离婚制度,设立冷冻人的离婚限制条件,建立冷冻人的离婚代理制度及其子女抚养代理制度。文章遵循冷冻人在冷冻手术前、冷冻过程中、冷冻医疗护理后可能引发的主要民法问题为主线展开,以构建一套适用于冷冻人群体的法律调整模式。文章第一部分旨在阐明冷冻人涉及的主要民法问题。在民事主体制度层面,冷冻技术刷新了死亡的法律界限,从而撼动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终止期限,冷冻人实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却未被纳入现行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规定的主体范围,也不属于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主体范畴。在合同制度上,冷冻技术催生新型合同关系,冷冻合同超越了医疗服务合同的诊疗项目和内容,突破了医疗服务合同中关于医方义务的规定,尤其是在冷冻人的知情同意权方面有更加细致的要求,在合同的执行上也有特别限制。在离婚制度层面,冷冻人的离婚自主权问题尚有争议,冷冻人的离婚条件无所适从,离婚权的行使存在困难。其中文章将死亡的判断标准延伸至生物医学对死亡界定的第三个阶段——生物学死亡期。文章第一部分是全文论证的铺垫。文章第二部分分析冷冻人在民事主体制度方面的问题和解决对策。鉴于我国《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及相关制度之回应,结合域外判例,对冷冻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价值判断,对其行为能力试做分析,并参察成年监护制度之良莠,理清冷冻人监护制度之适用。文章将冷冻人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内,结合冷冻人监护上的特殊需求,完成意定监护制度与法定监护的衔接对其加以补正,建立医疗护理的持续性代理权及其监督体系,建立冷冻人的财产照管制度。第三部分论述人体冷冻合同的相关问题和立法建议。结合域外相关判例和法律,明确界定冷冻合同兼具医疗服务合同和人体实验的双重性质,对规范冷冻合同之缔约主体资格,冷冻合同的执行条件加以限制,规范冷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冷冻人的知情同意权、风险提示及其救济权,并建立严格的违约责任追究制度。第四部分论述冷冻人与离婚制度的相关问题和解决对策。在冷冻人的离婚权及其行使的问题、离婚条件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清偿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当明确规定冷冻人的离婚条件和标准,实施有条件的离婚代理制度,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代理制度,对离婚后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遵行实质性公平原则。对冷冻人所涉及的突出问题的展开论述是文章的重点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