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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进入我国境内任职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外籍人员不断增加,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非居民个人通常在华时间短、流动性大、支付方式隐蔽,加之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给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税源、正确判断纳税义务、有效实施税收监管带来一定难度,税收流失较大。既不利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对国家的税收利益造成损害;又不利于优化我国的税收环境,影响我国税收管理在国际上的形象。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新形势下,我国国际税收管理发展方向由对象管理向事项管理转变的趋势已成必然,非居民税收管理将成为今后国际税收工作的一大重点。
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当前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应定位于“规范为主、适度加强”的思路,即根据我国当前非居民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漏洞较大的现状,以完善立法为主,规范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征收管理机制。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我国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借鉴发达国家管理经验,从健全立法、规范执法、依法解决争议三个维度构建我国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框架。
全文共分三章,各部分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介绍了我国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我国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主要依据国内法和税收协定进行。现行税法判定外籍人员纳税义务主要依据劳务性质、所得来源地、在华居住时间、所得支付地负担地、是否设有固定基地、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几个因素。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主要方式是: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实行“一人一档”资料管理,并正在试点开发征管软件。近年来税务机关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在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各项工作逐步规范。然而,目前在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上还没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离税收精细化管理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据粗略统计,2005年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国人达到523万人次,实现税收142亿元;港澳台人员达到388万人次,实现税收47亿元。2006年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国人达到2520万人次,实现税收127亿元;港澳台人员达到1050万人次,实现税收42亿元。相比之下,2006年外籍人员纳税人次比2005年大幅上升,但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却呈下降趋势。外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还有较大的空间和潜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费用扣除项目的执行漏洞较大、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衔接适用规定不完善、在适用税目和纳税地点方面的审核评估制度不健全、境内外应纳税收入难以核实、大量非居民个人未纳入税收管理、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不完善、境内多地取得的收入难以监控、非居民个人离境环节税收管理不到位、情报交换意识不强信息不畅、税务机关掌握涉税信息不足。产生原因首先是个人所得税立法尚不完善,立法起点不清晰导致税制设计上对国籍标准与居民身份标准的混淆,不利于税法遵从;其次是税收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执法能力亟需增强,执法环境需要改善。
第二章:介绍了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国际借鉴。发达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上采用通行惯例和规范标准划分纳税主体,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来区分负有不同纳税义务的管理对象。美国、日本、法国、韩国、德国、英国等国在本国税制和征收管理日益完善的基础上,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呈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对有关国家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专门研究,无疑对构建我国非居民税收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研究发现,有关国家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包括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政策严谨、信息化程度高、税务代理发达。在具体制度上,非居民个人税源信息的获取、非居民个人源泉扣缴及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纳税评估与核定征收、非居民个人税收争议的解决,都有很多科学的制度措施。对我国的启示是: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整体水平、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应定位于“规范为主,适度加强”、税源信息获取是规范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关键。
第三章:介绍了规范我国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建议。我国当前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思路应定位于“规范为主、适度加强”,从机制着手,建立起基本的管理模式和框架。应充分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在遵守国际惯例、兼顾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健全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依法解决税收争议三个方面完善制度措施,搭建起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平台。第一,健全税收立法,完善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保障机制。包括:以居民身份作为立法起点,构建具有较强适应性的税法体系,建立税源信息获取保障机制,完善税务代理制度。第二,规范税收执法,构建完整的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体系。建立“税源信息掌控-源泉扣缴-纳税申报-纳税评估-核定征收-离境清税”这一完整的征管链条。具体措施包括:加强部门协作掌握税源信息,发挥源泉扣缴的优越性适当扩大扣缴义务人范围,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实行分类评估审核,确定核定标准实行核定征收,落实离境清税制度,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情报交换及征管互助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深入开展税法宣传。第三,依法解决非居民个人税收争议。包括:充分运用国内法上的听证、复议、诉讼、赔偿等争议解决机制,健全解决跨国税收争议程序的相关制度,包括建立相互协商程序(MAP,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配套制度和尝试引入补充性争议解决方式(SDR,Supplementary Dispute Resol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