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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现在是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理论研究的热点。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不仅提供了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生物资源,也构成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物圈环境。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必将恶化人类生存环境,限制人类生存与发展机会的选择,甚至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保护和拯救生物多样性,目的是为使它们向当代人提供最大的利益,并保持满足后代需要的潜力,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提出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是基于当前世界生物多样性遭破坏的严峻现实提出的要求。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中,这一制度得到了不同形式的确认和体现,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在我国还属于立法上的空白。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问题,许多专家学者是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世界各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然后将公约中的制度和各国立法的先进经验与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相结合,来提出适合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模式。本文采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探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问题。第一部分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本概念出发,论述生物多样性的内涵,阐述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和目前保护现状以及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的国际公约,进而分析世界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的原因。第二部分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理论基础,从伦理学、生态学、法学、经济学以及美学角度分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理论基础,挖掘理论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依据。第三部分开始介绍国外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如印度、美国以及英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进而分析出国外相关立法的可资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分析了生物多样性的基本情况及受威胁的原因。第五部分阐释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状况,我国现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和我国现有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第六部分,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设想,认为我国应制订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同时我国还应考查区域生物多样性实际情况,制订区域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