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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作为文学创作的一种方式由来已久,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信息网络的普及更是为二次创作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蓬勃发展的二次创作作品已然成为了文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二次创作行为的大量涌现,其与其赖以创作的原作之间在著作权上的纠纷也日益凸显出来。如何保护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鼓励文化事业发展,实现公共利益成为一个亟待回答的命题。从司法实践入手,分析二次创作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保护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的法理所在,寻找保护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多种路径,为二次创作自由贡献一份绵薄之力。由于我国的立法中并没有针对二次创作作品的专门规定,在处理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时,要运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去解决问题,而在不同的案件中,根据原被告的主张不同,法官可能选择不同的法律制度对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做出裁判。一种做法是援引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对原作著作权的限制,保护二次创作的空间;另一种做法是从常规的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公式出发,一视同仁的处理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但该种做法忽视了二次创作的特性,无法很好的解决二次创作与原作之间的冲突。这两种保护思路上的差别实际上反应了国内对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认识的不足和保护的迷惘。之所以要对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首先是因为二次创作作品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二次创作并非是简单地复制原作中的内容,而是在借用原作元素的基础上加上大量的独创性内容,从而得到新的作品的过程,二次创作作品是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的。但具有独创性并不能成为二次创作人没有侵犯原作著作权的佐证,二次创作作品与原作之间是有可能在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方面发生冲突的。如何化解冲突,平衡双方的权益,保护各方的权益成为一个难题。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繁荣发展文化事业,有必要对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要从法律途径解决原作与二次创作之间的矛盾,保护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充分运用合理使用制度不失为一记良方。反思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其中还存在着法条设计封闭和检验标准模糊两方面的问题,需要重新设计法条、明确检验标准,以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条条大路通罗马,除了法律制度的保护外,市场还需要更多的途径来便捷的解决问题。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运用知识共享协议,它自设立之初就为鼓励二次创作,流通文化作品奋斗,发展至今日,其理念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二是构建平衡补偿机制,这一设想尚不成熟,但是试图通过经济手段构建经济利益共同体,以泯灭原作与二次创作之间的矛盾,给予二次创作广泛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