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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作为1997年刑法规定的新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而来。作为法定犯、行政犯,其承载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口袋罪”的“前科”加之“空白罪状+堵截条款”的特殊立法模式,使得非法经营罪从生效的那一天起,就饱受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批判。为合理规制非法经营罪的司法适用,一些列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但是,由于上述的新规定只是对13类具体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规定,缺少对入罪标准争议问题的明晰,导致新规定出台后在起到引导、规范、限制作用的同时,也容易成为打着保护市场经济名义,滥用非法经营罪打击犯罪的借口。不仅如此,由于缺乏明确、体系的入罪标准和充足的判例指南,使得基层公安司法机关无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司法的过程充满主观性、随意性,甚至不同地区之间的司法尺度不一。于是,大量市场经济违法行为被上纲上线、纳入了非法经营罪的惩处范围,这即违背了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也影响公民的预测可能性,造成公民行为的萎缩。基于此,笔者试图以选取一个典型争议案例作为研究非法经营罪的切入点,通过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比较的方式进行分析,寄希望于通过对该案焦点的剖析,对非法经营罪特别是该罪堵截条款的适用标准进行详细分析、对行政违法行为升格为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进行全面展现,尽可能构建一个具有符合刑法的目的性、体系性、合理性的入罪标尺,提升司法实务界认为非法经营类犯罪的精准性,在彰显法治正当性光芒的同时,更加有效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文由引言和正文两部分构成,问题的切入是从介绍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入手,对典型案例中关乎定性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和剖析,最后在剖析的基础上,阐述笔者关于本案不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观点。同时,笔者以体系性解释、目的性解释等方式,结合相关法理,阐明该类案例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依据。本文的特殊之处在于突破传统案例型论文的顺向论证思路,一反常态思维,以所选取的案例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作为论文入手,对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问题及司法难题进行逆向分析。本文并不仅仅停留于理论的重申和观点的综合问题,在正文结尾部分,笔者根据本案反映出来的行政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所存在的误区以及非法经营罪的堵截条款遭到滥用的原因,提出明确堵截条款的入罪标准、严守法的指引功能、用行政法理论验证司法定罪的合法性、正当性等标准,希望以此对非法经营罪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定罪精准提供裨益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