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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重新认识了专利制度的本质,认为专利制度乃是社会计划者向潜在创新者提供的一种机密交换契约,其主要的功能是为厂商的投资行为提供一个比较基准。论文共分四章。开宗明义,第一章引言提出了本文需要回答的三个基本问题:为什么需要专利制度?其运行机制是什么?专利制度的变化对社会福利有什么样的影响?在对专利经济学的现有文献做了详尽但有选择性的文献回顾之后,我们指出了其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比如,人们在评价专利制度的绩效时,忽视了商业机密作为参与约束的影响;在探讨最优专利设计时假设社会计划者知道厂商利润和项目的价值;但根据机制设计理论,在此假设下,奖励制度将严格优于专利制度,从而根本就没有讨论专利设计的必要。再比如,现有文献在考察累积创新中的许可缔约和利润分割时,往往忽视了后续创新者的激励问题。前面所述三个基本问题的提出和回答,可看作是我们为解决这些理论缺陷所做的系统性努力。之后,我们给出了本文所采取的几个基本假设,并对本文所采取的博弈分析框架作了一个图形说明。在分析方法上,本文采用产业组织的结构-功能-绩效范式。第二章构建了一个评价专利制度的功能和绩效的基本模型。首先,我们引入了产品空间的概念,其中任何一个创新项目都包含项目价值、知识的隐含性和溢出效应三个维度。由此,商业机密利润构成了厂商是否接受专利契约的参与约束。模型分析表明,专利制度可以改变厂商创新选择的可行集,其对社会之最大贡献就在于使那些项目价值很高但知识隐含性很低的项目成为可能。如果初始的专利制度保护很弱,则加强专利保护总是提高社会福利的。但是,如果初始的专利保护已经很强,则继续增强专利保护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可正可负,其判断依赖于更多的具体因素。之后,我们证明了一个无关性定理,其中厂商只关心专利的总保护程度,这为基本模型中的简化分析提供了理论支持。接着,我们指出了“有效专利寿命”这一概念中所存在的乃在逻辑矛盾,并建议了一个更为合理的指标一专利制度的总保护程度。最后,作为对本章模型分析的直接应用,我们认为,专利制度可能才是揭开“李约瑟之谜”的主要原因。第三章专门考察了专利申请行为。在第一部分中,通过引入可专利化条件、专 利申请的固定费用和等待时间,我们重新考察了厂商的专利申请行为,发现了一对 歧视性的“专利工具”一申请的固定费用和等待时间,前者歧视价值小的项目而后 者则歧视价值大的项目。如果专利部门的审查能力没有限制,则申请的固定费用和 等待时间独立的,而社会最优要求两者都为零。但是,如果审查能力有限,则提高 申请的固定费用可使价值小的项目退出申请,减少平均的等待时间,从而增强价值 大的项目的申请激励,提高社会福利。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建立了一个简单的两阶 段信息披露模型,考察了累积创新竞赛中厂商对中间结果的专利申请行为。模型分 析表明,专利制度的强弱,或者许可比率的高低,对于市场结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一言以概之,专利制度越强,厂商对中间结果申请专利的激励越强。为此,我们就 需要考察累积创新中厂商间许可比率的诀定机制。这正是论文第四章所作的工作。 第四章追随阿罗(Arrow,1962),将创新看作是信息产品之生产和使用的过程; 进而对创新的“累积性”给出了明确的阐释:如果没有先期创新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产品,后续创新实现的成本机遇率等于零。在此基础上,我们首先构建了一个三阶 段累积创新的基本模型。第一阶段,厂商1进行投资决策;第二阶段,厂商1和后 续创新者厂商二进行事先许可缔约;第三阶段,厂商2进行投资决策。模型得到几 个重要结果。首先是激励效应。只有当其预期利润严格为正时,厂商2才会投资, 而其投资激励也随其利润份额的增加而增加。与之相比,通常人们认为零利润就足 以使厂商2进行创新,而其投资也和许可比率无关。其次是策略性效应。如果在第 一阶段增加投资,厂商1在事先许可缔约中的谈判能力会得到提高。由此,在市场 结果下,厂商1的投资可能超过社会最优。现有文献由于忽略了这个策略性效应, 几乎一致认为,由于利润分割,厂商1的投资总是低于社会最优。第三是“敲竹杠” 效应,即厂商2的谈判能力随创新2的价值的增加而减小,这可以利用资产专用性 给出合理的解释。接着,我们对基本模型从几个方向上进行了扩展。首先,对累积 创新中的“反公共地悲剧”给出了一个正式的模型分析;其次,说明在不完美信息 下可能存在“公共地陷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