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代理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并在现代的民商事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代理制度的创立是为了让民商事主体可以扩大自我的活动范围,最大限度地去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不必事事躬亲。在代理制度中,本人承担代理行为带来的法律效果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代理业务的纠纷在不断增长,人们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代理人是否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涉及代理制度构建的讨论。
而随着立法者越来越热衷于回归权利本位,即侧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领域在不断地扩张,甚至有些学者已经用“泛滥”来对此评价。在我国现行的代理制度,连带责任也拥有了一席之地,体现于某些法律条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代理人是否要与本人一起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涉及连带责任运用的讨论。
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关于代理制度的本质分析。笔者运用了比较学的分析方法,在充分研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学学说的基础上,选择了比较合适的学说搭配,构建了比较和谐的制度体系。考虑到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的天然联系,笔者在代理制度的本质分析之上,进一步阐述了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此,笔者得出结论:本人和代理人缺乏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两者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只可能存在于某些特殊情形。
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对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进行分析。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有两处明确地舰定了本人和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处规定隐约地折射出连带责任的光影。在授权不明的情形中,笔者以授权行为作为切入口,探讨了授权不明的实质和各类情形,以及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对此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案。在违法代理的情形中,笔者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结合民法基本理论,进一步限缩了连带责任在该情形下的适用。在不公开本人身份代理的情形中,笔者引鉴了当代英美法系对此的一些变革,并对此做出了相关评述。在本部分中,笔者充分运用了第一部分关于代理制度的本质分析,并归纳了本人和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总之,本文旨在借鉴各国的立法规定以及法学学说,对我国现行关于本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希望能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相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