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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渊源应归于人之初时,人类面对强大的自然力量的威胁而产生的一种互助共济的精神。时至今日,保险的发展早已突破了对抗自然的界限,开始演变成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自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经历了一个高速增长的黄金时期。如果说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客观存在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那么,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进一步诱使一些对金钱异常渴望、道德沦丧、人性泯灭的不法之徒不惜以杀人、放火为手段实施保险诈骗犯罪。 作者试图通过对保险行业的了解和相关的刑法理论知识,剖析我国当前保险诈骗的特点以及形成原因,并提出对防范保险诈骗的对策的立法建议。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保险诈骗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于保险诈骗的含义,当前的理论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作者认为不应当仅仅从一个层面上去观察一个事物的特征,主张从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法理三个角度加以论述,才能得出一个全面、客观、科学的结论。而相对于其他的传统诈骗行为,保险诈骗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犯罪主体多元化、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的多重性、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以及较高的犯罪黑数都表现出了保险诈骗对社会经济秩序和财产所有人的重大危害。 第二部分对世界各国保险诈骗的现状进行了描述,并全面分析了保险诈骗产生因素,社会原因、机制原因、内部原因成为保险诈骗行为滋生的温床。 第三部分是保险诈骗罪在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作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又是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诈骗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在新刑法中规定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但作者以为这对主体范围的限定过于狭窄,不利于对保险诈骗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应当认定凡是利用保险合同进行保险诈骗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这并没有太大争议,但不以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四部分是保险诈骗罪的刑法认定。研究犯罪构成的根本目的在于指导实践,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保险诈骗罪司法机关的全部刑事审判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正确的定罪量刑。因而定罪问题是司法机关处理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解决的问题。定罪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第五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通过对世界各国有关保险诈骗罪的立法例比较,给我国新刑法中相关条款的完善是一种借鉴,同时,其反诈骗措施也给了我们很多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