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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专利权具有垄断性,这是一种合法的垄断,这种合法的垄断权必须正当行使,如果行使失当,则会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而需要反垄断法的介入。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就可能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本文着重考察欧洲与美国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从案例的角度梳理两国的司法实践,力图为中国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主体部分共有三章。第一章是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初步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具有一致性的同时也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和冲突。为了维护法制系统的内在和谐统一,达到既要维护竞争又激励创新的目标,平衡竞争与知识产权就很有必要。接着,从经济学和法律角度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竞争性进行了阐释。最后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表现形式做了一归纳,确定了本文的主要分析对象为单方拒绝许可行为。第二章从案例的视角,对欧盟和美国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法律规制的考察。对欧盟的考察,是通过三个案例来提炼出“关键设施原则”,通过Magill案引出了“新产品规则”,之后的Bronner案正式了提出了“关键设施原则”,而之后的欧盟微软案又对“关键设施原则”有了进一步发展,欧盟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规制在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着一致和连贯。反观美国呢?通过“柯达案”和“CSU案”的对比,可以看出美国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的规制则存在着极大的波动性。最后对欧盟和美国的做法做了简要的评析。第三章是对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规制的思考,利用欧盟和美国的“关键设施”理念对中国的德先诉索尼案,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指出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规制在中国的必要。接着,根据最近修改的《专利法》和新出台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谈谈中国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鉴于知识产权是政策的产物,有必要通过“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指南”灵活地应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当然在司法实践层面,“关键设施”理念的引入也是很有必要的。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谈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规制,绝不是简单地对拒绝许可的否定。需知拒绝许可也是权利人的核心内容,但是我们切不可忘记知识产权政策的初衷乃是让渡排他性权利给发明人以换取对社会创新的促进,为了达到这一最优,就需警惕知识产权权利人因自利缘由而使知识产权政策偏离设定的轨道,这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公平的利器就在拒绝许可方面有了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