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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仲裁制度逐渐超越一国的法律疆界,商事仲裁在世界商事领域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也随之发展和完善。中国作为世界经济体中的重要成员日益成为国际商事交往中活跃成员之一,涉及中国的国际商事争议也越来越多。中国的仲裁制度尤其是涉外仲裁制度刚刚起步,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司法实践方面都存在不够合理的地方,相关制度缺位或者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追诉制度入手,结合当前世界各国和国际公约的有关立法规定,对我国目前仲裁裁决的司法追诉制度作了一些探讨,并对仲裁裁决的立法和制度的改进提出了一些建议。文章共分为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仲裁裁决的司法追诉制度。该部分主要论述了仲裁裁决的司法追诉的有关概念,对仲裁裁决的司法追诉制度的必要性作了详细阐述,列举和说明了国际上主要国家和我国在仲裁裁决司法追诉制度方面的有关立法规定。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仲裁裁决司法追诉方式。该部分从我国现存的仲裁裁决的司法追诉方式的立法规定入手,结合分析当前多数国家在仲裁裁决司法追诉方式方面的立法规定,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的方法对我国仲裁裁决司法追诉方式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仲裁裁决的司法追诉程序。该部分从我国仲裁裁决司法追诉制度特有的“内部报告制度”和“一审终审”两项制度入手,结合英美主要国家的较为成熟的立法和实践,从程序方面对我国仲裁裁决的司法追诉程序提出了改进建议。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仲裁裁决的司法追诉事由。该部分主要对我国现有的“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从概念和差别方面进行了分析,通过与有关国家仲裁裁决司法追诉事由的比较对我国这两种制度的存废与改进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