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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问题之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学术界已积累了不少成果。近年来,随着国内学术界对平等和机会平等问题研究的逐步深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健全,如何把握和对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平等问题,日益显现出重要的实践和学理价值。本文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对一般平等理论的讨论出发,剖析了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的辨证关系,推导出民族平等的概念、实现民族平等的总原则、实现民族平等过程中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的最佳选择等观点,通过对资产阶级民族平等观的缺憾及其自我调整本质上的评析和对社会主义实现民族平等实践中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民族平等的思路。论文认为,人类的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不需要竞争每个民族都应当享有的,而非基本权利则需要通过竞争,按照各个民族对社会的贡献大小来分配。在非基本权利的分配方式上有两种选择取向: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机会平等讲究规则平等和自由竞争,因而有利于刺激各民族的发展积极性,但不利于社会均衡和公正;结果平等追求各民族之间发展状态的大体平衡,因而有利于社会的均衡,而且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全体人类的结果平等,但机械的结果平等必然损害整个社会的发展活力。在对二者的两难选择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存在着不同的追求侧重点。资本主义偏重于强调规则平等下的自由竟争,在迅速发展了生产力的同时,却造成了社会均衡的破坏和权利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则更加强调整个社会的均衡和各民族的结果平等,但如果不能够准确把握其合理限度,也存在着平均主义和压抑先进民族积极性的风险。论文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又要保持各民族的均衡发展,就必须正确把握民族间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的追求限度。首先要无条件地赋予每个民族基本政治、经济基本权利。其次,在微观层次上,应当为各民族平等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秩序,积极鼓励公平竞争。在宏观层次上,国家应当在帮助和扶持后进民族地区的发展上有更大的作为,利用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从提高后进民族竞争的起点和加大后进民族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比重这两个环节,来调节和控制竞争的运行,使我们对民族平等的追求既保持发展的高效率,也有利于各个民族发展结果趋于平等,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