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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借款合同借贷案件是民间借贷案件中一类较为复杂的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除了传统的现金借贷,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支付成为民间借贷的一个重要形式。本文主要研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只有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该笔转账款项时双方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其中第17条对该问题做出了规定,即“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该司法解释却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有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可以支持,转账凭证可以证明被告曾经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与之相对,有的审理法院则认为,原告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不能支持,原告只有转账凭证不能证明被告曾经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可能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意见使得《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出现分歧,反应了欠缺借款合同借贷案件在审判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基于《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在对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责任分配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究欠缺借款合同借贷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正建议。笔者认为,完善欠缺借款合同借贷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遵循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强化原告的证明责任;明晰被告抗辩的性质;明确本证与反证;构建证明责任转移制度。希望对《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提供有益的修正意见,为司法实践中欠缺借款合同借贷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