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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自由主义呈现出流派纷呈,但内部和外部的批评和指责很多,其中权利和平等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主题。对于平等而言,符合当代自由主义的观念只能是权利的平等观念,而不是福利平等和结果平等。权利平等是指个人拥有作为一个人被平等对待的权利,不同权利之间在原则上是平等的,不同的生活方式之间也是平等的。结果的平等并不是权利平等的直接要求,因为最终结果涉及的权利的价值而不是权利本身。但权利的价值与个人能力有关,权利的平等所要求的只能是个人发展自身能力的平等机会。对结果状态的追求本质上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考虑。而对资源和利益的平等之所以成为传统自由主义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本在于传统自由主义将占有性个人主义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占有性个人主义将个人的权利视为对自己的人身和禀赋的排他性占有,进一步涉及到对私有财产和特定资源的占有神圣不可侵犯。如果我们变占有性个人主义为合作的个人主义,那么我们可以实现权利和平等之间的和谐,一种权利的平等。合作的个人主义将禀赋、资源和利益看作是合作的结果,把平等看作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的建构。从合作的个人主义出发,我们重新思考关于利益、资源和机会的分配问题就会有不同。作为合作体系的成员,每一个人都在地位上应得到平等的尊重,都有获得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机会是开放的,不同的生活方式之间是平等的,个人具有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对任何特定生活方式的垄断都是不合法的。分配的正义只有从权利平等的立场才‘能得到正当性理由,而权利平等也只有在分配的正义当中去实现自我。权利的平等也才能够为平等——相同案例相同对待,不同案例不同对待——要求提供正当性说明,权利的平等要求了对分配对象的区别对待。而权利平等是一种制度建构的原则,也必须由制度加以保障。制度的建构是共识和磨合的结果,原则权利由制度得到确立成为具体的权利。生活方式和个人的希望所要求的权利只是一种背景性权利,而不是制度性权利。目前的问题其实并不是权利本身之间真的存在着什么冲突,而是制度建设的不健全导致资源和利益的分配不够正义。具体权利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不可能有一个解决这一冲突的固定模式,或者说固定的模式正是产生权利冲突产生的一个原因。自由主义的制度建构所基的共识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一个不断生产的过程,冲突的解决机制是在生活方式之上建立灵活的冲突解决机制。同时基于权利平等的原则,对权利的限制也是必要的。背景权利必须得到公共理论的认同和接受。对权利的限制也只是对权利的实现的限制而不是对权利本身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