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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是一种以组织化的形式激励公益捐赠、实现公益性目标的制度安排。相比于国外基金会发展的悠久历史,基金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近年来,伴随我国基金会的迅猛发展,众多基金会为我国的公益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监管的不足,导致基金会违规运作、其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侵吞和滥用基金会资产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违规事件的发生,使得公众对基金会的公信力产生了质疑,并对我国公益事业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完善的监管体系是促进我国基金会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随着我国政府改革的深入,需要以基金会为主的非营利社会中介组织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基金会监管问题也势必将成为日益重要的研究课题。基于此,本文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社会分析等研究方法,系统地分析了我国基金会监管的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在对基金会制度较为发达美国和德国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基金会监管法律机制的设想。本文首先研究了基金会的起源和发展,厘清了基金会的概念和属性。然后从基金会的政府监管制度、内部监管制度、社会监管机制四个方面,较为全面地对我国基金会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现行监管模式中所存在的不足;同时在国外基金会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中,选取了美国和德国作为主要比较法研究对象,通过比较研究,西方国家基金会主体的私法属性、基金会的税法监管制度、基金会的社会监管制度等对促进基金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在前面几章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基金会监管法律制度的几个设想:一是重构管理体制,设立统一的监管部门;二是强化税法监管职能;三是完善内部监管制度,构建相互制衡的内部管理结构;四是构建基于信息公开社会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