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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往往是媒体和公众所关注的焦点,对社会公众具有较大影响力。假借名人的姓名申请商标注册,能缩短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认知时间,提升公众对其的认可度,有助于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树立优势地位。但这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服务、质量产生误认,同时也会侵害名人的利益。商标法虽然对此有相关规定,但是其操作性不强,使名人在维权的时候障碍重重。尤其是一些经营者采用不当手段注册了外国名人的姓名,而外国名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会遇到更为复杂的问题,由此产生的商标法与姓名权冲突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概念分析及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外国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与我国商标法的冲突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结构上,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简述了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的案例,列举了保护外国名人姓名权的理由,指出了商标法存在的缺陷,介绍了相关的理论、提出了保护外国名人姓名权的完善措施。第一部分,本文从“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的案例入手,提出案件争议的焦点,由此引发出讨论的问题。第二部分,本文给出了明确的观点:外国名人的姓名权是应该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得出这个结论,这同时也是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是社会不断进步不断变化而给我国法律提出的新挑战。第三部分,虽然通过各种法理上的推理,可以得出外国名人姓名权应该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我们更需要明确的规定来规范商标注册的行为,使从源头上减少侵犯他们姓名权的现象。所以,除了从法律上分析保护外国名人姓名权的必要性,本文还以此为出发点指出了商标法上存在的一些缺陷,并相应地给这些缺陷提出了建议。第四部分,主要是结合案例,给出了一些美国的司法案例和学者通过研究各国的判例而归纳总结出来的几个原则,我们可以通过借鉴这些案例和原则,以解决本案例和类似案例。第五部分就我国如何完善对外国名人姓名权的保护提出了立法和司法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