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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调的是庭审实质化,要保障庭审不走过场,则须缓解诉辩双方的紧张局面。为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辩关系,许多学者和实务人员一直都在积极探索问题的根源,并针对相应问题提出自己的对策。这些方案大多是从限制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的强大公权力、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弱小执业权利、建议设置律师在场权、取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等角度出发。这些举措对于改善诉讼双方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要想达到更好状态,这些举措还远远不够。本文主要就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诉辩双方所面临的问题及国内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分析,并立足于司法现状,对学者们所未曾深入探讨过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及论证,提出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内容以及创新点。在司法改革逐渐深入的背景下,最高检提出了构建新型诉辩关系的要求及标准。构建新型诉辩双方关系不仅有利于实现法的价值,而且在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及解决刑讯逼供等突出司法问题亦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诉辩关系存在互动乏力、对抗不足等问题,反观国外处理诉辩关系的做法,可以看出我国出现诉辩矛盾的原因所在。公检法诉讼结构失灵、刑事辩护力量弱小、相应制度可操作性低及缺乏职业认同感,这些都是影响诉辩双方良性发展的关键之处。从官方观点来说,新型诉辩关系的本质是对抗与合作。在此基础上,针对制约我国诉辩关系发展的问题,结合司法实际及理论热点,提出要探索与我国国情相契合的理论实践相结合道路,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经验做法。同时,为提高诉辩双方的对抗性、增强双方合作的深度,有必要推行有效公诉及有效辩护制度,并进一步探讨检察官公正客观义务、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等相关问题。另一方面,构建新型诉辩关系,必须着眼于重构侦诉审辩和谐诉讼关系,解决公检法三家流水线作业问题,破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困难的尴尬局面,切实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将律师吸纳为司法改革的参与者、推动者,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