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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上屡屡出现见危不救的行为,人们对于这种道德冷漠的社会风气越加反感,同时也感到道德约束对这种行为的无能为力,于是人们转而积极寻求其它更加严厉的行为规范措施来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显而易见,法律规范成为了人们首选的规制方法。人们甚至寻求在我国《刑法》中专门设立一个“见危不救罪”。本文将根据上述社会现象,对刑法和见危不救行为的性质、两者的关系、国内外立法状况及在我国学界见危不救行为可否入刑的争论焦点出发,对于见危不救行为可否入刑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论文的内容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见危不救行为的概念入手,介绍了有关见危不救行为的诸学说及本文所要讲的见危不救行为。目前,在我国法学界有关见危不救行为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杭州师范大学教授范忠信先生的“所谓见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危难时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或行为”、西南政法大学李光辉教授和董玉光的“见危不救是指,在他人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时能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虽不能救助但能报告、协助而不予报告、协助的行为或者阻止他人救助的行为”和西南大学教授汪力和邹兵的“在他人危难之时,黯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和行为”等等。笔者根据上述学者的概念界定,总结出了本文所要论述的见危不救行为的概念。第二部分,把规制见危不救行为的诸立法例进行介绍,其中主要包含了我国古代及当代西方国家有关见危不救行为立法状况。在我国古代最早规定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文书可追溯到秦代,在之后各个王朝的法律文献当中都有关于规制见危不救行为的相关规定。之所以每个王朝都规定见危不救行为是由于它是与邻伍“连坐”制度紧密相连的,可以说它是邻伍“连坐”制度的衍生物。在当代,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都陆续在其刑法典当中规定了规制见危不救行为的条款。如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等。但是,从全世界范围来看,这种将见危不救行为用刑法来约束的行为还不是主流,其主要散布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见危不救行为还没有被普遍规定为犯罪,还是属于道德领域的行为。第三部分中将我国学者对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入刑的争论焦点进行介绍。包含:第一,道德义务能否转化为法律义务而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二,设立“见危不救罪”是否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第三,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见危不救罪”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问题。第四部分,阐述了见危不救行为不宜入刑的几点思考,主要从刑法本身的性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等方面进行论述。如在刑法本身的性质方面,笔者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罚权的根据、刑法对社会危害性的选择性规制等方面入手论述了见危不救行为不宜入刑的观点。第五部分,分析了刑法之外遏制见危不救行为的方法。在这一部分当中笔者从法律法规和社会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寻求了刑法之外遏制见危不救行为的方法。主要建议设立《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和一些配套的制度建设,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道德教育、普及急救知识和利用媒体的宣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