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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用交易是现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流行的一种证券交易方式。信用交易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包括融资和融券两个方面,其目的是在证券市场的资本循环过程中,通过信用的授予,在时间和空间上,扩张证券交易的流动性和数量。信用交易能有效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与扩大资产规模的途径,有利于改变市场的单边性,为投资者提供规避风险的手段,同时也可以活跃投资,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因此,信用交易被认为是一个公平和有序运行的股票交易中机制性的关键因素。 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信用交易制度分别代表了市场化模式、专业化模式和中间型模式。从其信用交易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信用交易模式及如何进行法律规制是和这个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以及经济体制的结构密切相关的。美、日和台湾地区的信用交易制度都与其历史原因和市场条件紧密联系,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认真吸取这些制度中的精华将对我国今后开展信用交易提供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比较分析,对其中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进行法律移植可有效发挥我国证券市场的后发优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当前形势下,有条件、适度地开展证券信用交易是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此外,证券法的修订,十多年来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投资理念的日趋成熟和证券商的不断发展、壮大,也为我国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这些都充分说明目前我国引入证券信用交易是可行的。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上,笔者认为应以效率为价值导向,审慎合理地认识和控制信用交易带来的风险。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备性,有必要理清证券信用交易中的各项法律问题,采取谨慎的态度,合理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过渡型的信用交易模式,设计出一套包括信用账户管理、保证金比率限制、主体资格限制、信用交易规模和期限限制以及信用交易法律监管等配套内容在内的切实可行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