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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提出时间不长,理论上通说是一项具体人格权,各国亦纷纷以立法或司法的形态对隐私权加以确认,但我国民法中至今尚未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在实务中先后作为名誉权和“其他人格利益”加以保护,由此自然产生了对隐私权保护不力的问题。民法典草案中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这也显得过于简单了些。有鉴于此,作者以《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与实务探析》为题做成一篇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本文从隐私权之渊源论起,通过由隐私到隐私权的历史透析,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探究,阐述了隐私所含的内容,继而分析指出了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中的现存问题,认为既存在立法上的缺陷,也有实务中的困惑。为解决这些问题,笔者由界定隐私权的概念入手,着重展开对隐私权特点的论述,指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不同于其他人格权,同时它在主体上只限于生存的自然人,而在范围上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以与知情权的冲突尤为明显,但堪值注意的是隐私权不仅具有消极的权能,而且也具有积极的权能。文章最后没有拘泥于对侵害隐私权的民法责任从四个构成要件方面进行一般性的陈述,而是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对构成要件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尝试对侵害隐私权行为的种类、损害事实中是否应以有精神痛苦的表征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与实务探析中文提要事实为限制条件、隐私权与名誉权是否存在交叉保护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文章最后提出了制定完备的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探究。隐私权作为一项权利的提出肇始于十九世纪末,但对隐私如何界定尚无公认的定义,本文则从隐私的渊源论起,剖析了从隐私意识到隐私权的发展历史过程,结论为隐私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并进而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人们隐私意识的增强,数字科技与个人隐私之间又有了新的纠葛,对隐私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 第二部分:隐私所包含的内容。隐私权的中心问题是隐私的内容,本文从两个方面来阐述:一是个人信息的保密,二是个人私生活不受干扰。在个人信息的保密这一方面,深入分析的问题是:是否所有的个人信息都有隐私性?个人信息的传播范围是否有限制?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总体上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但在法律中应明确以当事人有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知道的期望为隐私的构成要件。个人信息的传播范围也是有限制的,当事人的某些信息并不因被一些特定的主体所知悉而丧失隐私性。个人私生活不受千扰是隐私的内容之一,那么,原本在私人空间中属于隐私的内容,在个人进入公共场所后是否以其已经放弃隐私而论呢?笔者分析认为,人们的权利理应得到法律上细致的关怀,隐私权的保护不应局限于一个固定不动的私密空间内。 第三部分: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着重分析了我国有关隐私权立法方面的情况和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立法上的主要缺陷是:法律规定零散、保护途径不科学、保护深度不够。这些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与实务探析中文提要法上的缺陷反映到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隐私权与名誉权区分不清、因长期采间接保护而滋生的隐私意识、审判思维、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等。 第四部分: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基本问题分析。在简要介绍了学术界有关隐私权概念之后,从中抽出了人们对隐私权共性部分的认识,进而着重研究了隐私权的三个特点,即隐私权的独立性、限制性和综合性。通过与名誉权区别的论述,指出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对于隐私权的限制性,则从主体与范围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在主体限制方面的主要观点是只有自然人才能是隐私权的主体,而且死者是不能成为主体的。隐私权的范围主要受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本文重点讨论了如何确定隐私权与知情权两权的边界,达到权利的平衡,提出了处理两权的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隐私权的综合性是指隐私权除具有消极权能之外,还具有积极权能的一面,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 第五部分: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几个理论与实务问题。对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理论,本文主张应采四要件说,继而逐一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作出了论述,并论述了实务中名誉权与隐私权是否存在交叉保护的问题,阐明两权并不存在交叉保护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