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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在国内还是一项比较陌生的福利制度,而在一些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却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一极。与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一起共同构成了西方发达国家养老保险体系。
关于企业年金的形成与发展,国内外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许多学者对企业年金存在的理论基础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两个消费理论和三个退休金理论,即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的“持久收入假说”、莫迪利亚尼和布伦伯格(Franco Modigliani& R.brumberg)等的“生命厨期假说”和“商业权宜”理论、“人力折旧”理论、“延期工资理论”。
回顾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迄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加之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和矛盾日益突出。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政府从1986年开始了对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探索,提出了发展以企业年金为代表的补充养老保险的思路。随后,我国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并最终确定了采用信托管理模式的企业年金制度。
与公司型、基金会型和契约型这三种运营模式相比,信托模式采用的最为广泛,运行的也最为成功。我国的企业年金选择信托模式,建立以信托为核心、以委托代理为补充的企业年金双层运营体系,以及法人受托、理事会受托的受托制度,可以说最大限度地切合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与现实国情。此外,从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运营的情况来看,选择信托模式也有利于借鉴国外的经验,促进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
当然,由于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诞生的时间比较短,再加上诸多因素的制约,信托模式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不少的问题:第一,企业年金信托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第二,政府部门在对企业年金监管时政出多门;第三,企业年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的避险手段过于单一,缺乏立体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第四,尽管当前理事会受托模式得到了广泛的采用,但它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制度缺陷;第五,目前现有的企业年金托管制度存在设计和模式上的缺陷,有可能会导致对受益人利益的损害;第六,现阶段采用的“数量限制”管理模式在短期内可能会规避一些投资风险,但从长期看有可能影响企业年金资产的投资收益,不利于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尝试对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模式下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梳理,并且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模式的六项对策建议:第一,完善《信托法》,规范企业年金信托关系,建立系统的企业年金信托法规体系;第二,建立综合监管体系;第三,建立财务预警指标体系、盈余准备金制度,设立企业年金担保机构;第四,明确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法律定位和职责,对企业年金理事会采取相对集中的监督管理方式,对理事会成员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核制度;第五,引入第三方独立托管人,加强对托管人的监管,建立共同受托人制度,实施全程托管模式;第六,根据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从数量限制到审慎管理模式的转变。
笔者在结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建立盈余准备金制度、设立企业年金担保机构,建立共同受托人制度和实施全程托管的创新思路。尽管这些思想与对策建议未必成熟,但希望可以抛砖引玉,为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模式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国际比较、文献资料、图表支持、对比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了解企业年金的运营模式、国外企业年金信托的发展情况,确定以我国的企业年金信托模式为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用图表支持、对比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营模式、运营体系和运作方式。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模式发展中存在的六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