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张月新寻衅滋事案是我国法院系统审判的第一起有关“非典”的刑事犯罪案件,因而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引起了方方面面的广泛关注。 从刑法的角度看,这一案件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谎称自己患有“非典”来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即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也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更深层次的,其实际上主要是涉及到抢劫罪与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的区分。而这一问题本身就在理论上、实务界存在很大分歧。 本文即以张月新案的审判为契机,从案件所涉的主要刑法问题出发又在此基础上有所升华,突出研究的学理性。全文紧紧围绕抢劫罪与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的区分,在介绍基本案情并引发主要疑难问题后,首先从犯罪论的角度探讨了二者的一般关系:笔者认为,它们并非想象竞合犯关系。因为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行为不仅有量的不同,更有质的差异,这种巨大的差异使之只能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行为方式。其本身就是寻衅滋事罪的原本的行为之一,它完全不同与抢劫行为,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抢劫罪的行为方式,这也是我们从新刑法规定中得出的必然逻辑。同时,它们亦非法条竟合关系。因为寻衅滋事罪在侵犯的客体、行为类型、行为目的以及对犯罪对象造成的侵害后果等方面与抢劫罪的性质和程度都存在不同,而强拿硬要行为根本就没有超出寻衅滋事罪的法定要求。总之,就其实质来看,二者为两种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 其次,文章针对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的“张月新谎称‘非典’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胁迫”这一问题,探讨了抢劫罪中胁迫的认定问题:主要是通过分析抢劫罪中胁迫方法的三大特征,指出了其有别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精神强制,即前者的胁迫内容局限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而后者则无此限制;前者要求对被害人当面直接实施,后者则不排除间接的实施方式;前者中胁迫的内容要求能够立即兑现,而后者则无此要求。另外,二者的威胁程度也有差别:抢劫罪相对于寻衅滋事罪是一种重罪,故而其实施的胁迫行为应当有严格的程度要求:即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能抗拒”的地步;而强拿硬要中的精神强制在这方面则无特别要求。 在此基础上,文章从质与量两个角度分析论证了张月新谎称“非典”的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胁迫的构成要求;其用刀朝被害人比划的行为,也未达到抢劫罪中胁迫所要求的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威胁的程度,而仅仅是其强拿硬要的一种手段,因此不应当认定为是抢劫罪中的胁迫。 再次,文章集中探讨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笔者对目前理论上在此问题上的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加以归纳并逐一析评,指出这几种学说尽管都有科学可取之处,但又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某种不足。之后从本质上界定了这两种犯罪行为的根本差异:抢劫罪的本质在于它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使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夺取或迫使他人当场交付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在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赞同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界定这一问题,认为其本质就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故意用寻衅滋事这一破坏公共秩序的流氓活动,来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在此基础上,文章又从六个方面加以具体论述,从而能够更为全面深入地把握二者的差异:即(1)从犯罪客体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权利与公民人身权利;而且,这种客体的不同又决定了前者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明显要轻于后者。(2)从犯罪客观方面看,尽管强拿硬要行为包含暴力、胁迫手段,但其不同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且二者在外在形式上也具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态。(3)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具有的是一种流氓动机,犯罪目的则具有突发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而抢劫罪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获取钱财,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就是其唯一的犯罪目的,具有确定性。(4)从犯罪主体看,抢劫罪在刑事责任年龄上不同于寻衅滋事罪,后者只有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却可以构成抢劫罪。(5)从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看,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上典型的情节犯,要求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而抢劫罪则无成立的情节要求。(6)从其所属的犯罪范畴及处罚看,抢劫罪属于重罪,而寻衅滋事罪在现行刑法中却是一种轻罪;且二者的法定刑也有很大差别。 最后,文章又回归到张月新案的定性问题。主要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具体分析了张月新的行为更加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同时笔者认为将其界定为寻衅滋事罪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贯彻主客观相统一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而且,其所产生的社会意义也是巨大的:在“非典”这个特殊时期,有些事情的处理不同于往时,但在刑事法制上仍然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特别是在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存在重大分歧时,决不能因为“非典”就一概定为重罪,而依旧要具体分析,准确认定。在这方面,该案的判决无疑值得称道的,也为以后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借鉴,可以说是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