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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与跨国民商事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直接导致了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大量产生。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不同国家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往往考虑自身利益,加之多数国家司法制度本身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院,这就导致了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产生。虽然诉讼竞合能在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便利,一些情况下能使当事人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但另一方面,诉讼竞合的产生往往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存在相互矛盾判决的危险,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过重的诉讼负担,同时也会给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带来困难。本文采取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界定了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概念、产生原因及其利弊,然后分析了现行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条约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采取的法律规制方法。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规制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借鉴各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民商事诉讼竞合规制方法的几点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诉讼竞合概述。这一章首先从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定义入手,界定了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了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形成原因,并据此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进一步探讨,揭示出对我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进行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各国国内立法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规定及各国的司法实践。在国内立法中结合各国实践主要分析了现今为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三种规制模式,即意大利采用的消极规制模式,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承认预期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自由裁量模式,并对这三种规制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国际社会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规制方法及实践。在国际社会的相关立法中主要阐述了《布鲁塞尔公约》体系和《海牙公约》体系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规制方法。第四章主要探讨了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规制现状及完善建议。对我国的规制现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即国内立法及相关规定、我国缔结的民商事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关于诉讼竞合的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中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待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态度以及我国学术界的观点等。然后进一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规制方法的建议,包括以承认预期模式与先受诉法院模式相结合作为我国处理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的基本方法,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规制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辅助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