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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得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得到广泛关注。信赖保护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法院判例中发展形成的行政法原则,在诚信政府的构建、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从形式法治转化为实质法治等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彰显了独特的色彩。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对于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才算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我国十八大四中全会中强调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建设法治政府,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制度,这一点的提出正好契合了对于行政许可法的完善,尤其是在信赖保护原则方面的构建。为了更加全面地解读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中的适用,充分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的变更、撤销中对被许可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作用发挥到极致,全面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主要是从四个方向进行论述和分析,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渊源、理论学说以及价值分析,这一方向的选择主要是让我们对信赖保护原则有一个总体的认识和概况;信赖保护原则在国外的发展状况,这一方向让我们深刻发现外国在这一课题上研究的成果以及适用的方法,从中得到启示;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发展的不足;对其不足的完善对策;有不足就要有对策。我国信赖保护原则在保护方式上的规定侧重于财产性保护,对存续性保护的保护有所欠缺;在保护对象上规定不明确,外延的时小时大;对于行政许可的撤销在实体上的规定与程序不相对应,程序不能支撑实体的内容;在对行政许可的补偿上缺少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使得可操作性极大,容易造成不公平;以上这些都需要我们尽快找到适合我国行政法发展的信赖保护原则。任何一种法律原则的的存在都不可能单纯的只从一个角度或一个层面去探寻清楚,需要我们从全方位、多角度去论述其价值和色彩。从这四个方面全民解读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我们在借鉴国外发展规则的同时又要发展中国特色,而二者与赔偿机制的不相匹配,有要求我们必须时刻以人为本,从宪法理念上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争取寻求到适合我国行政法领域发展的信赖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