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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也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经过多年的治理,我国环境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导致环境问题丛生的原因众多,而这其中,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上的缺位与失范却是主要因素。针对这种现象,中央政府需要肩负起环保监控的法定职责,以推动环保这项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然而,当前中央政府环保监控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国环境恶化的形势也未能得到根本遏制,究其原因,是当前的环保监控机制存在失灵,没有起到严格约束地方政府的作用。有鉴于此,改革现有的环保监控制度,努力构建中央对地方的环保监控法律机制将是未来努力的方向,也是有效改善我国环境状况的必要举措。在全文结构上,除引言和结论外,文章共分为以下四个章节:第一章:地方政府在环保领域的缺位与失范。该部分以“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为例,指出地方政府在环保领域的缺位与失范是造成当前我国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而导致地方政府环保缺位与失范的因素主要包括:不合理的政绩观的导向;分税制下的财政压力;非法利益的诱惑;环保意识淡薄。第二章:中央政府实施环保监控的依据和意义。该部分主要阐明了中央政府实施环保监控的法律和现实依据,并分析实施环保监控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第三章:当前环保监控机制失灵的成因。这一部分主要从五个方面具体分析导致当前中央政府环保监控机制失灵的原因,即:中央与地方的环保职责划分不明;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缺乏良好设计;环保监控手段的单一化;地方政府环保法律责任的缺失;公众参与环保的水平较低。第四章:构建我国环保法律监控机制的制度设计。针对当前中央政府环保监控机制存在的失灵,在借鉴域外相关国家环保监控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构建我国环保法律监控机制的若干建议。相关建议主要有:通过立法明确划分央地的环保职责;制定和完善中央环境行政组织法;增强地方环保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实现环保监控手段的法治化;凸显地方政府的环保法律责任;提升环保公众参与环保的力度和水平。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一部中央环境行政组织法,以推动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并消除中央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在环保职责上的“内耗”;二是特别指出对于地方政府的环境违法行为,除了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人员以外,地方政府作为整体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文也在努力尝试运用多学科的交叉方法分析问题,如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