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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票据的作用日益显要,被誉为“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而票据作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具有严格的要式性。但是随着现代工商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票据流通速度的加快,人们在出票时对于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往往不能确定,而授权持票人于日后补记。空白票据因此应运而生。
在经济效率的强烈要求下诞生的空白票据制度,以外观主义为其法理基础,突破了传统票据理论的要式性的约束,排除了票据行为人对于空白票据主张对物抗辩的可能,保护了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空白票据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从而妥善地解决了保护票据流通利益的“动”的安全与保护票据行为人利益的“静”的安全的冲突。因此,现今空白票据制度已经为世界上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票据法以及国际公约所认可。相比而言,我国票据立法采狭窄的、有限的、不完全的空白票据制度,不论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是与国际通行的商事规则接轨来说都不能相适应,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与此同时,我国票据法学界对于空白票据的研究较少,学者们的观点也大都见仁见智,难以形成共识。因此,对该制度进行比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对于票据法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的写作以外观主义为空白票据的法理基础,以主要国家及地区成熟的空白票据制度为研究对象,用比较的方法挖掘、分析空白票据制度中的共性问题,进而对我国空白票据制度提出完善之建议。文章写作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文章着重对空白票据作了一个概述。介绍了空白票据的基本概念及种类,空白票据的性质,空白票据的成立要件。指出空白票据是实践发展的产物,并逐步演变为商业惯例,虽与要式性不符,但因其有着极大的便利性,最终为立法所承认。
第二部分,文章论述了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文章分三个方面论述了空白票据补充记载完成前、依授权补充记载完成后、补充权被滥用后的法律效力,并对空白票据丧失后能否办理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三部分,文章展开了对空白票据法理基础——外观主义的论述。首先,交待了外观主义的法理论与生成;其次,重点阐述了外观主义的结构及其在空白票据制度上的适用;最后,论述了外观主义的特点及其在空白票据制度上的适用。指出外观主义的宗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其对于以促进流通为基本理念的票据法而言,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第四部分,文章对英、美、德、日内瓦统一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空白票据制度进行了比较剖析,以期发现空白票据制度中的共性问题,进而对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起到借鉴意义。
第五部分,文章评述了我国的空白票据制度并提出了立法建议。首先,介绍了我国的空白票据制度现状;其次,评述了我国的空白票据制度,指出现行立法中的不足;最后,对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一,在立法模式上,宜采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中空白票据的规定;第二,在司法解释或判例中应确立折衷说;第三,扩大空白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四,明确规定持票人滥用补充权的票据责任,重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第五,明确规定空白补充权的行使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