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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重要罪名。但由于该罪的刑法规范本身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与弹力性,其客观行为类型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就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对该罪进行准确认定,或者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是由于寻衅滋事罪的这一“兜底性”或“补充性”,其司法适用在近年来逐渐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和倾向——在难以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找到合适罪名的情况下,不少法官选择本罪作为定罪量刑的最后手段,从而导致本罪有沦为“口袋罪”之嫌,也得到了广大民众与不少学者的批评。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处罚依据与处罚范围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该罪的认定,从深层次上讲,更是和社会秩序与公民自由、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的冲突与对立密切相关,涉及刑法的核心价值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因此,笔者选择了“寻衅滋事罪的处罚依据与范围研究”作为学位论文选题,希望能够通过深入、系统的研究,在“质”与“量”上对该罪的定罪处罚进行合理限制,使该罪的适用回归到“正轨”上去。除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约11万字。在第一章中,作者对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的立法规定与司法适用进行了反思。该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论述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演进。从立法溯源上看,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由原来的流氓罪拆分而成的,并经历了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从域外视角考察,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基本上可谓是我国独有,但德国、日本、英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刑事立法中也设有与本罪相关的罪名,如扰乱公共秩序罪、暴行罪、胁迫罪、强制罪等。第二节研究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现状。作者通过搜集司法机关的相关判例、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新闻报道,对司法实践中关于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四种客观行为类型及定罪情节的认定进行了简要梳理。在第三节中,作者主要从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刑法适用的明确标准以及刑事诉讼的实际运作等三方面入手,对寻衅滋事罪适用现状的成因进行分析与反思,主张严格限制本罪的成立条件与范围,使本罪务必成为惩治犯罪的利器,而非当权者滥用权力的手段。在最后一节中,作者对理论界热烈讨论的寻衅滋事罪的存废之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通过对废除论与保留论这两方观点进行梳理与归纳,认为当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废除寻衅滋事罪的条件,应当在司法适用中从严把握本罪的成立标准,以弥补立法不够明确、范围过宽的缺陷。第二章论述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是展开后续章节讨论的理论基础。作者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秩序深入,故要想深入研究寻衅滋事罪的处罚依据与处罚范围,首先需要研究社会秩序的基本内容,以及刑法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依据与限度问题。该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主要对法律视角下的社会秩序进行概述,简要探讨了社会秩序的历史溯源、基本内涵以及刑法与社会秩序的关系。作者认为,刑法对社会秩序维持与保护不可或缺,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关键是寻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在第二节,作者分别从大陆法系的法益原则与英美法系的伤害原则的视角出发,对刑法为什么、凭什么以及怎么保护社会秩序进行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在法益原则中,社会秩序属于一种集体法益;在伤害原则中,对社会秩序这种公共利益的伤害也属于“伤害”。因此,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都应当对社会秩序予以保护。第三节主要研究刑法保护社会秩序的边界问题。作者认为,该问题直接关系到个人权利空间的压缩与扩张,并影响到寻衅滋事罪调控范围的价值取向。在刑法的价值选择中,个人自由相较于社会秩序、个人法益相较于集体法益应当处于更为优先的地位。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中,我们应当在个人利益优先的价值观下审视具体个案中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平衡点,从而对是否构成该罪进行判断。第三章重点讨论寻衅滋事罪的处罚范围问题,亦即成立本罪的“质”的要求。该章共分为四节,在第一节中,作者从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行为的种类、方式、涵盖范围等进行概述,主张成立该罪并不需要行为人具有流氓动机。接下来的三节,作者选取了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三种典型疑难行为——即因故殴打特定对象、网络造谣传谣与过激上访维权行为,具体研究这些行为是否成立本罪,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构成本罪的问题。在第二节中,作者在论述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关系的基础上,以“肖传国寻衅滋事案”为例,论证了即使是因故殴打特定对象,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第三节中,作者在“双层社会”的形成背景下,对“公共场所”的概念与刑法解释的限度进行深入研究,对网络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质疑,并简要讨论了网络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问题。在第四节中,作者从公民信访权的行使、维稳与维权的冲突与协调入手,认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并明确了应当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张权利的合理依据、主观目的、在获得赔偿中起到的作用、过激上访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角度综合判断其过激上访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第四章中,作者主要讨论了寻衅滋事罪的处罚限度问题,根本出发点在于如何理解本罪犯罪构成中的“情节严重”。本章共分为两节。在第一节,作者主要从情节犯的概念与立法原因、“情节严重”的分类与定位等角度出发,对刑法中的“情节严重”进行研究。在第二节,作者首先对寻衅滋事罪四种不同行为类型的“情节严重”进行了整体分析,接下来详细讨论了在多种行为类型并存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认为当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罪所列举的多项行为类型时,如果虽然各项行为本身并未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要求,但经过规范评价,可以认定行为人达到了其中一项要求时,仍然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