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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底,我国首部民办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出台。该法明确规定,我国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部分,作为其出资办学的回报。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作了细化和补充。 自2003年起,我国民办学校数量逐年增加,学校规模迅速扩大。但是,真正由民间资金举办的民办学校却日渐减少。与此同时,出资举办民办学校是否应该获得经济回报、是否能够获得经济回报等问题,使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的规定备受关注。本文的主要任务是,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获取回报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进行分析,从理论上将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问题明晰化。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资料的整理和分析,本文得到的基本结论是,从合理性的角度讲,以立法的形式允许民办学校出资人获取回报,体现了政府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图,也符合出资人和民办学校的利益。从合法性的角度讲,允许出资人获取回报是保障出资人财产所有权和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出资人和民办学校之间产权关系的内在要求。但是,政府的意图和出资人及民办学校的利益在现实当中没有得到实现,出资人和民办学校之间的权与责仍不明晰。其直接原因是民办学校出资人获取回报的法律规定存在不明确、不恰当之处,导致该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而其主要原因,一是民办学校出资人获取回报在基本法律层面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持,二是适用于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财务、税务等相关制度不健全。这表明,在我国,教育的私人占有属性和教育营利的合理性还缺乏社会心理和文化基础。完善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的制度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