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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孕育着稳定,现代化过程则滋生着动乱”。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思想自由化与政治民主化并存的过程,是一个阵痛与荣耀并存的过程。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无可避免的面临着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诸多问题,政府处理此类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考验着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也决定着国家能否跨越现代化,抵达现代性的彼岸。转型期的中国,群体性事件日益频发。群体性事件是影响的恶劣的,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群体性事件所带给我们的思考不应被淹没在信息化的浪潮里,否则,下一次群体性事件很可能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下一次群体性事件的见证人很可能就是你我!偶然性的背后总是隐藏着历史必然性,一切事物的发生都是偶然性和必然性综合作用的结果。群体性事件也是这样。群体性事件由偶然的导火索事件引发,这个导火索事件可能是利益纠纷,可能是意外的人身伤害,也可能是环境污染……然而,群体性事件的必然性却向人们昭示着这样一个让人们感到无力的社会现实:权利贫困。表面上看,群体性事件是由利益纠纷引起,然而,权利贫困才是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内在机理。权利贫困使得弱势群体在政治上利益诉求困难,在经济上陷入相对贫困,在司法方面得不到有效的权利救济,在社会保障方面得不到公平公正的保障,生活陷入困境,在心理上产生了相对剥夺感和相对不公感。权利贫困者在体制内的声音是苍白的,他们的权利是“被代表”的,他们的利益是“被牺牲”的,体制内的维权道路是艰辛的,他们要么默默忍受,要么拿起弱者的武器。权利贫困者是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权利贫困是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公平正义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属性。只有消除权利贫困,畅通公民的利益表达渠道,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才能够消解群体性事件的内生因素,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从而实现现代化向现代性的跨越!公民权利靠法律维护,法律权威靠公民维护。而只有权利公平、社会公正,法律权威才能树立。实现社会稳定,就必须使社会各项活动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逐步消解群体性事件。社会和谐的关键在于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普遍的尊重和保护,社会不和谐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缺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甚至与民争利。本文试图从权利贫困的视角,阐释权利贫困与群体性事件之间的内在联系,论证维稳的实质就是维权,只有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群体性事件才能真正得以解决,社会才能实现积极而长久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