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体外受精胚胎的利用和研究,关乎众多不孕家庭的生命传承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乎我国社会传统伦理道德的守护和现代生命科技发展。研究其法律地位,是解决实践纠纷和促进科技发展的要求;探索相应的法律保护,是理性社会对普遍意义生命关怀的体现。立足于传统民法框架,分析国外各种学说主张和立法实践,结合体外受精胚胎的生物和伦理属性,确定其法律地位和行权规则,对体外受精胚胎的保护、我国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存在深远意义。就体外受精胚胎法律地位,国外学者形成了主体说、中介说和客体说三种观点。各国陆续出台相应法律规定对此予以规制。我国学界在司法实践的推动下陆续展开了相关研究,并形成了主体说、中间说和特殊物说等多种学说观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体外受精胚胎法律地位的认定主要为特殊物和中介体之争。体外受精胚胎是融合物之财产利益和特定人格利益的权利客体,相较于一般物有所不同。体外受精胚胎的本质特征在其具有可能为人的生理活性,该生物学特征所包含的伦理道德要求对其特殊保护,不能进行买卖等商业化流转。权利主体不能任意处分,对其支配必须在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受术夫妻对受精胚胎享有除商业化流通之外的占有、支配和处分等权利;受术夫妻双亡后,受精胚胎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享有受限制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医疗技术实施机构和冷冻保存机构在保管期间,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可对受赠的体外受精胚胎进行研究,且研究需以相关领域普遍接受的伦理规范为前提;各方权利受到侵害的,相关主体可主张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寻求救济。立法的滞后阻碍了我国辅助生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体外受精胚胎相关研究在诸多法律争议中停滞不前。我国应结合本国伦理道德和实际发展需要,积极借鉴国外立法的成熟经验,尽快完善民事立法和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生命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