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司法评估的实践反思与理论建构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rd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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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融合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智能互联网时代已经悄然而至,并凭借其众多颠覆性创新深刻改变着社会诸方面。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也迈出新步伐,通过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成果融入司法,造就了互联网司法这一顺应时代发展的新型司法模式。互联网司法以追求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并对新型涉互联网案件的审理进行有益探索。目前,互联网司法建设已在我国各级法院全面铺开,并在司法审判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和重要的作用。将司法与技术深度融合,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并通过司法审判助推网络社会治理。但由于互联网司法的创新性、前瞻性等特点,以及互联网诉讼规则不健全、相关配套机制缺失等原因,互联网司法与传统法律体系、司法体系以及社会现实产生了张力,互联网司法建设并未达到预期效果,面临诸多困境、潜在各类风险。对互联网司法进行评估是发现问题,防范风险的重要方式。基于此,本文以互联网司法评估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互联网司法的现状,揭示已有评估模式的不足,进而探讨如何构建一套科学、可行、有效,且能够回应网络社会治理需求,充分保障司法公正的互联网司法评估体系。具体来说,本文主要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一是为何要对互联网司法进行评估,二是如何对互联网司法进行评估,三是互联网司法评估的内容如何确定。围绕这个线索,本文主要研究互联网司法的实践困境,互联网司法评估的概念和功能,互联网司法评估的现状,互联网司法评估的模式构建、内容以及指标体系等。本文由绪论、第一至第六章以及结语组成。绪论。这一章主要论述文章的问题意识、相关研究文献和思路框架。首先,结合互联网司法的发展形势,提出当前关于互联网司法评估的基本原理和应用的研究与现实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其次,对国内外有关互联网司法、互联网司法评估的研究进行梳理。再次,概述文章的主要内容、框架思路,研究方法和研究的创新点。第一章“互联网司法评估原论”。本章明确互联网司法的基本范畴,并在此基础上将视野转向互联网司法评估,对互联网司法评估的概念和功能进行论述。互联网司法是人民法院依托互联网科技等新型技术革新成果,建立的包括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涉互联网新型案例治理规则等在内的新型动态司法模式和体系。互联网对司法进行了全方位的塑造,表现为诉讼过程的“在线化”、司法活动“去中心化”、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用户化”、技术塑造诉讼规则等。为防控互联网司法风险,实现互联网司法良性发展,需要积极开展评估工作。互联网司法评估是借鉴其他学科领域的评估原理、考核标准和量化技术,将其引入到互联网司法建设领域,运用新型的评估技术与方法对互联网司法建设的成效进行量化评估,了解互联网司法建设的实际成效和社会效果,通过评估加深对互联网司法的认识,进而指导决策。互联网司法评估具有深度认识和发现问题的功能、指引发展和预警纠错的功能、增强公众参与程度的功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功能。第二章“互联网司法的兴起与运行”。本章对互联网司法的困境进行剖析,为后续评估体系的构建提供现实借鉴。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迅速。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审判管理、案件裁判等活动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深度融合,这极大地增强了法院面对网络社会治理的回应能力。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互联网司法也面临实施困境,潜藏法官主体性削弱、司法资源浪费等风险。因而,亟需建立和完善互联网司法评估体系,这是发现问题、防范风险,进而优化互联网司法发展路径的重要举措。第三章“互联网司法评估的现状与不足”。本章分析当前我国互联网司法评估的现状,揭示互联网司法评估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为之后互联网司法评估的模式建构和指标设计奠定基础。当前我国互联网司法评估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法院为主体,以推进互联网司法建设为目标的“制度型”评估模式;一种是以第三方为主体,以检视互联网司法运行是否符合司法价值为目标的“价值型”评估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社会参与性不足、评估内容狭窄、评估方法单一等问题。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制度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制约、互联网司法评估的专业性较强、我国法治评估模式的缺陷、未能充分吸收相关研究成果等。要推动互联网司法建设向前发展,实现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完善互联网司法评估体系,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司法评估的规制、纠偏和指引等功能。第四章“互联网司法评估的模式建构”。本章对制度型评估与价值型评估两种模式进行理论反思,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构建我国互联网司法评估的模式。评估模式是指由评估内容、主体、方法、机制等要素组成的结构体系。已有的评估模式包括制度型评估和价值型评估两种类型,前者以法院为法院为评估主体,后者以第三方机构为评估主体。检视这两种评估模式的理论基础,可以发现,单纯依赖制度型评估模式或者价值型评估模式都难以实现预期的评估效果,需要根据实践兼顾不同类型的评估模式。构建互联网司法评估模式,需要关注以下几组关系:是“国家中心”还是“社会中心”,是效率优先还是效能优先,以管理取向为主还是以服务取向为主,是政策导向、要件导向还是需求导向,在此基础上,需要吸纳多元主体参与评估、进一步优化评估机制,完善评估内容和方法。第五章“互联网司法评估的维度设计”。本章在上一章理论建构的基础上,探讨互联网评估的维度,并根据维度确定互联网司法评估的内容。上一章指出,互联网司法评估内容需要兼顾需求导向、要件导向与政策导向。本章在此基础上提出互联网司法评估具有价值维度、制度维度和治理维度。根据这三个维度,可以确定出互联网司法评估的三项主要内容,即互联网司法治理、互联网司法正义和互联网司法建设。互联网司法治理包括网络社会治理规则供给、网络社会治理机制运行和网络社会治理效果改善;互联网司法正义包括当事人之间平等、当事人主导、法官本位;互联网司法建设包括在线诉讼、智慧管理、智能服务、司法公开等。参照互联网司法评估的内容,可以设计出互联网司法评估的指标体系。第六章“互联网司法评估的指标体系设计”。开展互联网司法评估的基础和关键是要制定一套评估指标。本章在对已有指标体系分析的基础上,依据指标设计的相关指导原则,以“在线诉讼”为例,构建有关互联网司法评估的指标体系。通过对当前我国互联网司法相关评估体系的分析发现,已有指标体系的设计主要存在指标类型单一、指标权重不均衡、指标设计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根据相关评估理论和实践,设计出科学、有效的指标体系需要遵循一系列准则,具体包括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兼顾统一性与差异性、保证指标效度和信度等。结合前文的理论探索和指标设计准则,以“在线诉讼”为例,进行指标设计的操作实验。在线诉讼指标体系包括“制度支撑”“诉权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三项一级指标,进而围绕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电子送达、在线执行对指标进行分解和筛选。结语。本章对全文主要观点进行总结,并对互联网司法评估研究进行展望。在总结部分,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司法评估体系的关键问题是评估主体和评估内容。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不仅需要根据已有的评估理论和国外评估实践,更需要结合我国互联网司法的现实需要,以及我国互联网司法评估的现实情况。在展望部分,提出互联网司法评估研究具有多样性和开放性,对于评估模式和评估内容等基础性问题的研究还拥有很大的推进空间,伴随对评估方法、信息技术等专业问题的深入研究,对于互联网司法评估基础性问题的回答也可能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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