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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业务正向着更为广泛的领域拓展,国际社会对信用证的使用也逐步达成规范化共识。在当代中国,信用证也是外贸中经常使用的金融票证,大约80%以上的国际贸易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信用证在发挥其巨大作用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在利用其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给信用证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也同样给银行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目前在国际社会中还没有专门惩治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公约,在各国国内法中,基本上也没有像我国刑法一样直接对信用证诈骗犯罪进行规定的做法,故而对其进行深入并系统的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信用证概说。介绍了国际国内对于信用证的概念及内容,简单阐述了信用证的发展过程及分类,并说明了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其涉及的合同各方当事人。第二部分信用证诈骗犯罪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介绍了信用证诈骗罪犯罪活动的跨国性、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犯罪类型的高智能性和单位犯罪的突出性等特征及其在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部分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首先,论述了其客观方面的四种不同行为方式;其次,论述了其客体方面,支持信用证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一观点并说明理由;再次,分别探讨了信用证诈骗罪的单位主体和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是否能构成此罪主体的问题;最后,对于信用证诈骗罪主观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即是否要求“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为要件和本罪是否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进行详细探讨,得出信用证诈骗罪应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为要件并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结论。第四部分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首先探讨了信用证诈骗的罪与非罪问题;其次论述了其与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再次分析了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形态问题,认为本罪是纯粹过程犯的行为犯,但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第五部分废除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主张废除信用证诈骗罪是以非暴力手段实施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正常运转的贪利性犯罪,应废除其刑罚中的死刑规定并给出相应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