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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指所得的与所付出的相称,如贡献与报偿、功过与奖惩之间,也就是所谓的得所当得;二是指按同一原则或标准对待处于相同情况的人与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视同仁,它包括着平等的意义。古往今来,不少思想家对正义问题都有所论及,且有的研究相当深入。如亚里士多德就不仅讨论了正义的第一层含义即得失相称,也涉及到正义的第二层含义即一视同仁的平等。进一步分析,正义的两层含义其实是从人的不同方面划分的。一视同仁的平等是根据人的同一性而生成的,人们之所以要求平等,正是基于他们都是人,都具有相同的类属性;得所应得则是根据人的差异性而生成的,它要求不同情况下人们不同的付出要与其相应的所得相称。 其实,正义之所以有基于人们差异和同一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是因为人本身是差异与同一的统一体。从差异与同一的辩证关系角度,再结合人的现实的表现样态(类的表现样态、群体的表现样态、个体的表现样态),我们可以把人的本质具体化为类本质、群体本质、个体本质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不仅内在地规定着相应的正义的表现形态(类的正义、群体的正义、个体的正义),而且内在地规定着相应正义的发展内容和实现方式。不同的思想家对正义的三种表现形态有所偏执。我们认为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论是偏重于类正义的,诺齐克的资格正义论是偏重于个体正义的,而麦金太尔的社群伦理则是偏重于群体正义的,他们的这种偏执基于他们对人性的不同理解。而他们对自己理论的绝对化又导致其理论的相对性,因为人本身是类、群体、个体三重形态的统一,正义也应是类正义、群体正义、个体正义三重形态的统一,任何偏重于其中某一种形式的正义都可能有失偏颇。 我们的正义是历史发展的正义,正义的历史发展是与人的历史发展密不可分的。正义是人的正义,因为不仅人思考正义、规定正义、追求正义、实现正义,而且正义的观念来自于人心之本体。所以,不仅人的存在形式决定着正义的存在形式,而且人的本性,人的内在要求深刻地规定着正义的具体内容。所以,正义的历史发展必然要根据于人的历史发展,也要最终归依于人的历史发展‘;人发展到什么程度,正义就相应发展到什么程度。因而只有深刻理解了人才能深刻理解正义,也只有深刻理解了人的发展才能深刻理解正义的发展。 人是一个开放的未完成结构,我们对人的认识也只能是观其既成部分。所以,对于人的认识始终是一个开放的过程,不可能有一个现成的永久不变化的答案,这是我们理解人的基本思想前提。但是,人也并不是没有本质、没有内在根据的存在物,在一定历史时期它有相对稳定的内在属性、要求及其表现形式,只有揭示这种相对稳定的内在属性及其表现形式才可能认识人。 我们是从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从人的基于这种差异与同一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人的三种不同表现形态的角度来认识人性。因为人性是人之为人的内在特殊性,是人区别了他物的、所有个体都具有的内在规定性,它是在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差异—同一关系中生成的。人与人、人与物的不同的客观交往环境和不同的主体交往范围、层次使人呈现出类、群体、个体三重生存样态,这三重样态历史地统~一于人的社会实践,它们具有各自不同的内在属性和要求,这些发展着的属性、要求的展开构成了人的现实的活动形式,亦即构成了人的本质表现系统。于是,人的本质表现系统便呈现为一个多层次、多样态、动态的发展过程。 人的类属性(或称类本质)在人与物、人与人的差异一一同一关系中生成。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人与自然的自然差异,即人足自然进化的自然结果:第二,人与自然的社会差异,即人足能动的、社会的存在物:第三,人面对自然差异的类认同,即对人之共同属性的提升。人之群体属性(本质)的生成也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统1于人类内部的群体间的自然差异:第二,统一于人类内部的群休间的社会关系差异;第三,面对人与人之间的群体差异而产生的群体认同。同样,人之个体属性(本质)的生成也是从三个方而阐释的,’第、,个体间的自然差异,第二,个体间的社会差异,第三,而对个体问差异的自我确证。以上人的三重本质得以形成的三个方而,前两个方面是从“差异”的角度,后一个方面是从“同一”的角度来进行论证的C 虽然人先在地同时包含着类、群体、个体的本质规定性,但这三币本质的表现并不是同时并进一徽而就的,而是大致经历了由类木质表现经群体本质表现中介而达个体自由、继而再向人的三重本质和谐统一表现方向挺进这样一个发展历程。这既与人的精神、人的自我意识的发展相关,更与人的物质生产发展水平相一致—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是什么样的与他们的生产相一致,既与他们怎样生产相一致,也与他们生产什么相一致。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几个阶段与人的三重本质表现的对应性来看,原始社会早期,主要是人之类本质表现时期,原始社会中、晚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主要是人之群体本质表现、人之群体本质表现向人之个体本质表现过渡的时期,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