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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在办案方式上采用典型的三级审批模式,通过上命下从的方式确保整个检察权的顺利实施。在此模式下虽较好的实现了“检察一体化”,但却存在着审批环节复杂、办案效率低下、决策者不具有亲历性、权力与责任相分离、司法责任无法落实等弊端。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确立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对基本办案组织的搭建、办案主体的职责范围、司法责任认定及追究等相关问题以条文的形式作出规定。目前,改革工作在各地区积极展开,总体看来,改革在往好的方向发展,但是作为一项还在探索建立的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还是面临着不小的困境。因此,本文将从实证研究的角度,以C市Y区检察院为例,探析现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运行状况,探讨当前改革中面临的困境,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看法,以期望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3万字。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发展沿革进行梳理,厘清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历史渊源,从改革发展的历史路径明确改革的主要目标。第二部分主要考察C市Y区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的运行情况。详细阐述实践中Y区检察院在检察官选任、检察官办案组织构建、检察官职权配置、检察官与相关人员的权力关系、检察官职业保障等几个方面的做法。第三部分通过对Y区检察院的实证考察,对当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检察权配置、办案组织、执法监督、责任追究方面的运行进行评价,从理论角度分析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运行中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在检察权配置方面,检察权下放力度较大,实践中减少了审批层级,提高办案效率。存在的问题是检察官与辅助人员多项内部职权相交叉,内部责任难分清。第二,在办案组织设置方面,经过试点改革之后,办案组织设置趋合理化,要求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直接办理案件的举措也可圈可点。但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办案组织人员配备形式还有待完善。第三,在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方面,出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配套改革不完善,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第四,在检察官的职务晋升问题上,如何科学构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单独职务序列、合理调整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收入差距是当前需要面对的问题。第五,在监督与责任追究方面,监督制约多流于形式,未建立有效的监督措施。检察官的责任追究中对检察官的追责较为严格,没有完善的责任豁免机制。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第一,应当构建合理高效的办案组织,使办案组内人员的配备更加合理化。第二,要合理界定办案组织内部权限,明确检察官与助手,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的权力界限。第三,构建多元化的监督制约体制,加强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第四,要完善检察官的遴选与任用机制,建立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第五,构建科学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基于对错案追究的正确认识,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和责任承担的方式,同时对检察官责任豁免以及追责程序做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