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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多发、常见性犯罪,素有“过失犯罪之王”的称号,而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出现的频率也出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目前我国处理交通肇事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却仅仅是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的多发性、复杂性与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简单性相矛盾,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是不断。因而,正确的界定和明辨交通肇事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中的金某交通肇事逃逸案便是一起典型的复杂案件,本文意在通过对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学的分析,从而更好的区分交通肇事逃逸之人死亡与故意杀人行为,进而得出自己对于整个案件的结论。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约18000字。第一部分,案由。金某交通肇事逃逸案第二部分,案情。论文详细介绍了金某交通肇事逃逸的发展过程。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案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类案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除了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外,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的焦点在于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第四部分,争议与分歧意见。对于本案,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起诉,辩护人以只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而法院也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判决。第五部分,法理分析。首先,论文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其次,指出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解释既不全面也过于简单。要想正确的认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科学涵义,就必须要首先了解刑法在设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时的立法意图,即敦促交通肇事行为人能更加积极的救助被害人、尽可能的减少因交通肇事而带来的损失,而不仅仅是为了督促交通肇事行为人主动接受法律的追究。因此,所谓“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是指,交通肇事行为人在明知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能履行救助伤者的义务而未履行的行为,或者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不报警、不保护现场的行为以及逃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最后,论文分析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及它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指出司法解释虽然能统一指导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但是,其中没有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进行规定,从而容易引起争议。“故意论”、“过失兼间接故意论”都有缺陷,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只有出于过失的心理才能在学理上坚持刑法用语解释一致性原则、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原则。第六部分,结论。金某应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