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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代持中,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是争议不断。我国涉及隐名出资的现行法律法规当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当前法律位阶最高的法律规范,隐名出资无法可依的局面甚为尴尬。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的认识,实务界存在区域差异、同案不同判,便是当前的现状。本文通过运用归纳总结、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在查阅大量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分析、归纳和总结了当前的各种观点、学说,进而提出了关于保护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与意见。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隐名股东权益保护中存在的基本问题。本部分首先对股权代持中出现的相近概念做了说明与澄清,解释了本文采用“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弃用司法解释中“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的原因。紧接着,在分析隐名股东出资原因的前提下,再按一定的标准对隐名股东进行了分类。本文是基于隐名股东隐名范围的不同,将其分为完全隐名股东和不完全隐名股东,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展开讨论的。其次,阐述了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现实情况,分析了2011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法条,梳理了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司法实践需要发布的指导意见,提出制度缺失是造成当前隐名股东权益保护不利局面的主要原因。最后,总结出了当前隐名股东权益保护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即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及其效力认定、隐名出资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和隐名出资的税收风险四个方面。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域外隐名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借鉴。本文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比这些国家在股权代持现象中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所设置的法律制度。提出英美法系中股权信托制度能够满足保护隐名股东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值得借鉴。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阐述的是我国隐名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首先,提出了在当前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大环境下,尝试建立股权代持风险提示制度的建议。负责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前进行隐名投资的风险提示,可以防范于未然。其次,通过归纳信托制度的天然优势,分析了在我国建立股权信托制度的可行性,提出了信托制度是解决隐名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同时,本文避开传统的研究思路,以问题为导向,直接提出设立股权信托制度存在的主要阻碍。最终,结合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和经济发展现状,就如何解决股权信托登记和股权信托税收问题,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