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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同时,对物质文化的需求也在逐渐增长。然而,由于我国经济社会正在转型时期,各方面的发展水平还不平衡,还无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全面需要。首先,就表现在食品安全领域。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尤其以2008年末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影响最为严重,也最具代表性。食品本应是满足人民群众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品,然而现在却给整个社会都带来了一阵食品上的恐慌,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这不得不引起整个社会的重视。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不能完整地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再加上本人所学专业是行政管理,因此,本文将研究视角定位于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的责任。对于这一问题,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涵义以及研究其中政府责任的原因和意义;第二,当前我国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现状和问题分析;第三,对于政府更好地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意见和建议。其中,穿插关于“三鹿奶粉”事件的案例进行探讨,以便使相关内容更为直观。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中主要实施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在分工明确的同时也忽略了实践中的监管衔接问题。同时,我国政府部门在监管活动中还存在着监管理念的不正确以及食品安全的检测标准相对落后等制约因素。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才能得以完成。此外,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通过并实施,这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托。只要我们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促进监管部门活动的协调统一,就一定能够使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越来越完善,使政府的作用得到越来越有效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