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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引入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时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进路,关注母子公司构造中母公司股东的权利救济需求,及其如何以双重代表诉讼制度获得回应。这些研究既需以单一公司的治理基准及之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理论为积淀,但是思及母子公司的组织架构,又需要对传统理念有所革新,在此基础上探寻解决我国问题的可能思路,以期有益于该制度在我国的引入与具体构建。本文包括导论和结语在内共六个部分。导论部分概要地介绍本文的选题缘由、研究价值、引入与构建双重代表诉讼制度过程中的问题所在、域内外立法情况、对于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曾拟引入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就此在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方面引起了不少值得斟酌之处,此为本文选题的来源。第一章分析我国引入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背景和争论。就母公司的股东能否追究子公司不当行为者责任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裁判呈现了不一样的态度,彰显了制度需求和现行法的局限。在此背景中,为什么我国尚未引入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涉及的主要争论是什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该制度?即为本章需要关注的内容。第二章指出我国在引入双重代表诉讼时需要思考的问题。本章主要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存在诸多价值,但是有价值的却未必都是必要的,需要解释我国引入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第二,即使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引入实属必要,但是实践所反映的制度需求只是其一,制度的引入还需考虑其在我国的适用空间。第三,即使制度的引入在我国实属必要与可能,对于制度所依循的法理基础也需要作进一步的阐释。第四,指出引入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后,或许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实现制度的预期价值,制度实际效用的发挥还会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制约。第三章比较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域外理论与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域外制度对于解决我国相关问题的意义。双重代表诉讼的法构造并不复杂,但是不同的公司治理实践会导致具体规则的差异。理解制度的形成过程,并发现内蕴于规则差异与背景差异中的同构性因素、认识制度差异背后的机理,此为解决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引入与构建问题的有益探讨。第四章尝试为我国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寻找恰当的思路。从我国的公司法环境及公司治理实践观察,如何认识该制度的功能价值及其目标定位,或许是制度构建的前提性疑问;理解母子公司构造的治理安排、选择内恰的引入方式、认识制度滥用的可能及其负面影响,则是制度构建的理论准备。在此基础上,将双重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构造中,可能属于较稳妥的制度安排,并以挽回子公司损失的逻辑展开规则的具体设置。最后为本文的结语,扼要地总结本文视角和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