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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被誉为“东方之花”,它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中发展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自治制度,在我国法治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在城市与农村因为社会经济结构、文化理念、纠纷类型的差异等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征。农村人民调解对解决农村纠纷,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使得农村人民调解存在问题:农村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调解类型大多是传统的家庭邻里纠纷,面对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无法调解,调解效力过分依靠国家的行政权力,对外出务工的村民调解失效,《人民调解法》颁布后,农村人民调解应当怎样完善自身等。笔者通过调研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人民调解的实践能有所助益。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引言部分主要交代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结论部分是对本文的进一步总结概括。正文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立法,功能与价值以及农村人民调解与社区调解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对寻甸县柯渡镇人民调解现状的调查,包括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情况;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职业;调解当事人面临纠纷时的选择情况;农村人民调解的案件类型和调解效果。最后展示了笔者观摩到的整个调解案例,展现农村人民调解的真实场景,从而了解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巧、调解履行率高的原因,也从侧面反映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论述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主要是根据笔者在寻甸县柯渡镇调查到的数据和资料,并比对其他学者在全国其他农村地区调查到的资料,显示出农村人民调解在实践中存在出的问题。第四部分根据第二部分调研的结果和第三那部分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具体建议和措施,以及《人民调解法》颁布以后对农村人民调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