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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要求必须坚持统筹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关系的原则,即在应对日益科技化、信息化、复杂化的犯罪活动时,要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实现司法证明的科学化。当然,上述要求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同样为民事诉讼所接受。这是因为在民事证据材料发现、提取、解读、质证和认证的一系列工作过程中,经常需要借助法庭科学技术对涉案痕迹、文书、微量物证、DNA等进行司法鉴定来再现和确认案件事实。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欠缺法庭科学的相关知识,无论是司法官员还是代理律师在对鉴定意见的认知上经常会产生偏差:一方面,法官常常会视司法鉴定意见为唯一真理而草率使用。基于当前司法鉴定行业尚存的诸如利益寻租、管理混乱、鉴定技能良莠不齐等现象的综合考量,这种态度极有可能导致因采信错误鉴定意见而影响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的情形出现;另一方面,如果律师对法庭科学基本原理一无所知,就会使其在提请鉴定委托要求时不具有针对性,要么贻误最佳鉴定时机,要么致使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要么不能对鉴定意见作出对其有利的质证,这既降低了诉讼效率,也有失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服务的职业本性。鉴于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科学证据基本理论范畴的系统阐述和诉讼认知结构的宏观搭建,力求探寻在诉讼活动中对科学证据的认知究竟症结存于何处以及具体解决方法应作何安排两大核心问题。就文章结构来讲,第一部分建立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意在借助于对科学证据概念、分类、属性、科学与法律关系的论述,初步揭示出采信疑难之原因——科学证据的不确定度。第二部分紧扣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的指导思想,构建出科学证据诉讼认知的两个层次,即法官从知识的角度对检验原理与方法的可靠性做出初次审查和从法律的角度就技术人员的专业解答给予系统的二次评判。第三部分立足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欲阐述本文的核心观点——一味地追求统一的科学证据诉讼认知标准缺乏实际意义,应该以证明目的为基准,探究裁判者在评价过程中自由心证的运用才更符合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