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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刑事诉讼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其主要功能是:赋予诉讼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和控制权,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实现司法人员的利益规避,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处于被虚置的窘境,出现这种情形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回避制度只规定单一的有因回避制度且相关实施细则不完善。无因回避制度在域外的实施情况表明:该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笔者认为要改变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处于虚置状态的可行途径是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无因回避制度。本文旨在介绍无因回避制度的基本概况,考察其与我国具体国情、司法现状、法治理念等的契合度,论证合理引进无因回避制度精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主体包括四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无因回避制度的基本概念,该制度在一些国家的实施情况和域外对于该制度的存废之争等内容。第二章简要评述我国现行回避制度的实施概况,具体分析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在制度设置、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章论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无因回避制度的必要性,阐述建立该制度对于完善现行刑事回避制度的意义及可能产生的积极社会效应。第四章着重论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无因回避制度面临的障碍、破解障碍的对策和无因回避制度中国化的具体制度设置。本文从应然的角度阐述移植无因回避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又从实然的视角对建立无因回避制度进行可行性论证。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无因回避制度具有客观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无因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有助于赋予被告人更广泛的诉讼权利,体现其诉讼主体地位,也有利于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