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保持国家或民族的个性日渐显得重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也成为了国内外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灿烂的文化和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瑰宝,但是随着西方文化的异化与渗透及本国境内主流文化的同化与侵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存与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环境和条件,适当引证世界范围内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就我国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如何保护才是较为有效和可行的法律途径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建议。
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表述“Folklore”入手,介绍和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比较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明确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调整对象,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区别于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的三个特征。在提出笔者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建设的建议之前,本文充分考证了目前国际和国内在各个层面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做法。通过考证,笔者认同利用知识产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并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三大知识产权特征,但是同时又提出利用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诸多缺陷,例如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在内容、权利主体以及保护期等方面的冲突。因此,建议创建知识产权体系下的特别立法。笔者从立法宗旨、保护范围、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就我国应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并结合民间文学艺术的自身特性,建立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